[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潘強

 

被告人潘強系海門市A鎮財政所會計,20089月受海門市A鎮政府委托與他人一起對南通華泰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實行個人承包租賃進行審計評估,其在審計評估前收受南通華泰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人民幣30000元,后按蔡某的指令將其中人民幣6700元分給審計評估組成員朱某,自己得人民幣23300元。隨后在對南通華泰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審計評估時,其對蔡某虛列的人民幣57萬余元預提費用未加核實即予以認可,并形成了審計評估結論,該結論作為海門市A鎮政府與蔡某簽訂《資產租賃協議》的依據。南通華泰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底將該57萬余元預提費用分別轉到待攤費用(資產類)和其他應付款賬戶上,后蔡某在承包租賃期間造成了巨額虧損,被告人潘強的行為導致集體資產流失人民幣57萬余元。

 

[審判]

 

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強利用擔任海門市A鎮財政所會計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33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潘強收受賄賂后,徇私舞弊,明知虛列預提費用57萬余元不加核實即予以認可,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潘強受賄和濫用職權行為有密切關系,應擇一重罪處罰,故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強全部退還贓款,并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被告人潘強非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三千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潘強受賄后濫用職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潘強受賄后濫用職權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它的本質或者說其要害在于“權錢交易”,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從事公務的權力,為行賄人謀取自己權力范圍內的或者與自己權力相關的私利,以換取行賄人提供的財物。受賄罪的客體(法益)是公職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廉潔義務和國民對職務行為公正性的信賴。其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客體要件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由于受賄罪的行為特征之一在于收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又可分為謀取合法利益和謀取非法利益兩種類型:前一類型由于為他人謀取的是合法利益,故一般不會產生與瀆職罪的竟合問題;后一類型由于為他人謀取的是非法利益,于是在損害職務行為廉潔性的基礎上又產生危害國家機關某項具體管理活動的后果。并且后一類型在司法實踐中居受賄罪的多數。因此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存在競合關系。

 

受賄且瀆職行為應當歸屬于想象競合的罪數形態,想象競合是一行為(在受賄罪中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視為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即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行為在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構成要件的競合。受賄犯罪中收受賄賂要件實際上與瀆職犯罪中的徇私要件競合。受賄犯罪中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與瀆職犯罪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要件競合。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在主體、主觀要件層面均具有完全的重合性。受賄且瀆職行為雖然涉及兩個罪名,但只符合一罪的犯罪構成。

 

我國刑法在處理想象競合時一般采取從一重罪的處斷原則。以此,對受賄且瀆職行為按照重罪定性。

 

何謂“重罪”?在確定重罪之前,應對各罪按其情節分別評價,歸入各罪中該行為應處的量刑檔次,在此基礎之上對各罪的法定刑進行比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次序確定重刑。在同一個檔次的法定刑里,哪個法定最高刑高,就按哪個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潘強受賄人民幣23300元,應屬刑法中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適用第383條第3項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處罰有兩個檔次: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l9999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濫用職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被告人潘強的行為導致集體資產流失人民幣57萬余元,可在第二個檔次上量刑,該檔次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因此,結合本案案情,處罰較重的處罰是按受賄罪處理。

 

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