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緊迫性
作者:陳艾 發布時間:2010-03-30 瀏覽次數:1065
[案情]
阜寧縣人民檢察院以阜檢訴刑訴(2009)44號起訴書以故意傷害罪向阜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系防衛過當,至多系防衛過當。
[審判]
阜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衛亮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衛亮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針對被告人曹衛亮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曹衛亮與被害人王某某互相糾纏的行為屬于一般糾紛而發生的輕微不法侵害,并未出現侵害的緊迫性情形,即如不積極加以反擊,便會給被告人曹衛亮的合法權益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對于不具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不宜使用正當防衛,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曹衛亮的行為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故對被告人曹衛亮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曹衛亮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本案案情,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曹衛亮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曹衛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二、犯罪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沒收。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曹衛亮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筆者認為本案中被告人曹衛亮的行為即不屬于正當防衛也不屬于防衛過當,理由如下: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為。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1、必須有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中。3、必須具有防衛意識。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防衛。5、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結果。
根據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可以看出,進行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和存在。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實施,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所在。認定不法侵害應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違法性、緊迫性、可制止性四個方面特征。本文重點論述緊迫性這一特征。不法侵害行為的緊迫性,是說這種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是緊密相聯的,即不法侵害行為一經實施,危害結果就隨之、立即可能發生。因而對侵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并不是緊密相聯的侵害行為,并不具有緊迫性,就不能進行正當防衛,這一特征排除了那些沒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成為正當防衛前提的可能性,從而使正當防衛建立在現實的基礎上。不法侵害是直接攻擊合法權益的行為,并且這種侵害是現實存在的,具有直接的破壞性和及時制止性。如果不法侵害不是現實存在的,沒有直接的破壞性,也不需要及時制止,那么不法侵害與所能造成危害結果的關系就不可能是緊密相聯的,而是須經過一個過程,才可能產生危害結果,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為已經結束后才可能產生危害后果,而對這種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顯然是不符合立法規定的,因為這種不法侵害可以用向司法機關尋求保護的方法達到。因此,犯罪行為雖然屬于不法侵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在新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中,如用語言進行侮辱已經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重婚的犯罪行為等就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的緊迫性,是確定正當防衛必要性與合法性的基本前提。不具有緊迫性就不能進行正當防衛。這與設置正當防衛的立法本意相一致。在本案中,被告人曹衛亮與被害人王某某(年逾六旬)互相糾纏的行為屬于一般糾紛而發生的輕微不法侵害,被告人曹衛亮不積極加以反擊,也不會給被告人曹衛亮的合法權益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對于不具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不宜使用正當防衛,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曹衛亮的行為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