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購物卡過期了能否繼續使用或退回現金?
作者:王小燕 發布時間:2010-03-19 瀏覽次數:974
編輯同志:
2008年1月份,為了購物方便,我在一家知名超市花了800元現金購買了800元的購物卡,共四張,每張200元。2009年,我調到省城工作。2010年春節期間,我返鄉過節到超市購物,準備將剩余的400元購物卡用掉,結賬時收銀員告訴我收銀機顯示購物卡已過期不能再使用。我仔細查看了購物卡,原來這張購物卡的有效期截止2009年12月底。我隨即找到超市營業部經理,他答復我說購物卡已過期無法再使用,并提出如下理由:一是消費卡上明確標注了有效期,超過期限則意味著消費卡作廢;二是超市至今未有過期卡前來購物和使用的先例。編輯同志,請問超市這樣的做法對嗎?我能夠繼續使用消費卡或退回現金?急盼回復,謝謝!
梅蘭
梅蘭讀者:
你好!你咨詢的問題涉及不當得利和格式條款問題,本案的關鍵是超市在購物卡上單方標注有效期限對顧客是否具有約束力?!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合同的內容含有此類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本案中,超市與你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合同關系。你預先付款給超市取得購物卡后,你就是超市的購物人和消費者,超市應當在其經營期間向你提供價值相等的貨物。超市在購物卡上標注的有效期限是單方聲明,對你沒有約束力,你仍可在超市使用購物卡購物。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一是須一方獲得利益;二是須他方受到損害;三是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害之間須有直接因果關系;四是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本案中,超市既不給貨,又不退款,構成不當得利。消費卡到期只是表示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服務終止,卡內金額的所有權還是屬于消費者的。超市以購物卡已過有效期為由隨意侵吞卡內余額,構成不當得利,逃避了經營者的義務。
綜上,梅蘭讀者,你可以先向超市主張你繼續使用購物卡的權利,如果超市拒絕接受,你可要求它返還購物卡中剩余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