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您好!我村五保戶王仁騎自行車外出時與一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公安機關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陳東負主要責任,王仁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仁的侄子王兵跑前跑后,用從交警部門領取、由肇事駕駛員預繳的賠償款體體面面地為王仁料理了后事。事故發生前,王仁的生活費正常由鎮福利院按時發給,由于王仁生活尚能自理,不愿集中到鄉敬老院養老,作為當地的散養五保戶,侄子王兵在王仁生病住院期間對其盡了一定的照料扶助義務。王仁死亡后,所在村明確表示放棄主張相關權利。王仁交通事故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其侄子王兵是否有權獲得?

 

                                       讀者:林波

 

 

 

林波讀者:

 

你提的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多見,值得探討。“五保戶”是指在我國農村中老、弱、孤、寡、殘疾的人享受保吃、保穿、保燒、保教、保葬等“五保”制度的人,這類特殊的主體,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屬往往并不存在,既沒有勞動能力又缺乏經濟來源,通常由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供養,或者由鄉鎮福利院發給生活補助維持其基本生活,他們處于社會弱勢地位,若發生車禍等非正常死亡事故,一般由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福利院實施安葬,很少有人出面為他們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五保戶遭遇車禍死亡的案例客觀存在,王仁的車禍身亡就是一例,在這樣的事故發生后,其同樣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法定的損害賠償金。那么相應的損害賠償金應當由誰獲得才更為適宜,死者的侄子王兵是否有權獲得呢?

 

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死亡賠償金則是對受害人的死亡補償費用,其性質屬于財產損失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比照遺產進行處理。對“五保戶”的死亡賠償金,應當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按“五保戶”享受“五保”的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一種情況是,“五保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如村經濟合作社)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另一種情況是沒有扶養協議,“五保戶”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按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經濟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供養的費用;如果“五保戶”既沒有遺囑繼承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又放棄行使相關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那么在死者身前盡過一定扶養義務的人可以行使相關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侵權責任人賠償相應的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王仁享受“五保”時與所在村經濟合作社沒有簽訂書面扶養協議,王仁又不愿集中到鄉福利院養老,作為散養“五保戶”,其正常領取鎮福利院發給的生活補助,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生病時由侄子王兵幫助照料,王仁與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因為其生活補助雖然由鎮福利院代發,但資金并非自來源于國家財政部門,而是源自于王仁所在地的村提留。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王仁交通事故死亡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金也應當由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經濟合作社)獲得。但如果所在村明確表示放棄行使相關權利,死者生前對其盡過扶養義務的人,如本案中王仁的侄子王兵也可以要求侵權責任人賠償王仁的死亡賠償金。

 

由于我國侵權損害賠償的損失范圍并不限于死亡賠償金,還包括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喪葬費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負責辦理喪葬事宜的組織或者個人取得,??顚S茫糜谵k理受害人的喪葬事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五保戶”的死亡客觀上減輕了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負擔,死者身前對其盡過一定扶養義務的人也減輕了勞頓之累,“五保戶“的不幸死亡并未造成對他們的精神傷害,故無論是“五保戶”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還是死者身前對其盡過一定扶養義務的人均不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而“五保戶”如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的,則屬例外,當然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取得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