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利息如何判決?
作者:陸文崗 發布時間:2009-10-15 瀏覽次數:2066
[案情]
在審理時,原告馬某某認為,被告范某某借款未能按時歸還,應當承擔歸還本金和銀行利息,雙方約定的條款:“三日內歸還每超過一天罰三百元”可以視為雙方約定的借款的利息,因為這種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民間借貸的允許利息的上限,故理應按照同期銀行借款利息的四倍計算,請求法院準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到期不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利息,在到期日前應當視作無息借貸,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原告馬某某借款70000元。 判決被告范某某按同期銀行利息計算支付原告馬某某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到判決生效之日為止利息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借條中罰金約定的性質以及借款的利息如何計算。
一、本案借條中罰金約定的性質?
本案中的罰金是一種違約金。違約金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具體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反合同(或違反約定)后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可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根據《合同法》107條及相關規定,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
在借款合同中,違約金與一般意義上利息有著本質的區別,違約金是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利息是法定滋息,屬于財產權利的范疇,是有償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價,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利息,不僅應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5條規定,“ 借款人應當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違約金與利息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彼此不同,相互獨立也可以同時并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違約責任和利息是可以等同互用的。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有還款期限但未約定利息的,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的仍然不還的,借款人應承擔的逾期利息,此時的利息表述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責任,實質是一種法定違約金,只不過以利息的形式表現出來。
顯然,本案的當事人在這里錯誤的理解了利息這一概念。因此本案中的罰金約定不能等同包含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的大的利息概念。
二、借款的利息如何計算?
對于定期民間借貸,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利息的具體計算,則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1、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屬于無息借貸,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出借人如主張計算利息,則在約定借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對逾期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第9條執行,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2、對于有息借貸,借款期的利息按照約定計算,但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但當事人對逾期歸還借款時借款人應當支付的逾期利率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處理。對逾期歸還借款的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處理。
對于不定期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因此,筆者認為在本案中情況下,在借款期內是沒有利息的,但是在逾期后應當計算利息,此時逾期罰金的約定是等同于利息的約定。但只能按照銀行同期借貸利率計算。而且這種約定即便沒有,也可以依法提出,并不是必須約定才能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