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陳某、余某系中外合資企業甲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甲公司《合資章程》“財務記錄的知情權”約定“任何一方均有權要求查閱和復印合資企業的會計記錄和賬冊,任何一方均有權獲得其合理要求的有關合資企業財務和運營狀況的其他資料”;《合資協議》 “各方的責任”、 “共同的非競爭義務”約定“持有合資企業股權2%以上的每一股東分別向其他方及合資企業保證,不會在中國通過任何其他商業實體,直接或間接地從事競爭業務。不會直接或間接、有償或無償地:()在任何從事與合資企業在中國任何地區正在經營或擬經營的任何競爭業務的實體中任職競爭職位;()從事任何與合資企業或其關聯機構利益相反或對其有害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A)雇用、聘用或委派合資企業或其關聯機構的前任、現任或將來雇員、高級管理人員、代理、顧問、董事、所有人、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身份的個人擔任競爭職位;(B)擁有任何其他從事競爭業務的實體的任何股權……”等等。

 

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包括陳某、余某在內的七名自然人股東向甲公司發出書面請求函,要求甲公司:1、提供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的會計賬簿供原告查閱;2、提供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的會計報告給原告查閱、復制。甲公司認為陳某、余某同時擔任與甲公司從事競爭業務企業丙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并且甲公司已經提供相關董事會決議和財務報告給陳某、余某查閱復制。陳某、余某請求查閱會計賬簿存在不正當目的,拒絕陳某、余某查閱會計賬簿;陳某、余某要求查閱子公司的會計報告沒有法律依據,拒絕陳某、余某查閱、復制會計報告。陳某、余某認為甲公司侵犯了其股東知情權,故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滿足其上述要求。

 

審判

 

一審法院查明,陳某、余某系丙公司的股東。同時余某擔任該公司的質量總監,陳某擔任該公司的總工程師。該公司經營范圍與甲公司相同。丙公司下轄ABCDE五個子公司,其中,BC公司已經進入清算。此外,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資產轉讓協議,約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購買其目前擁有使用權的全部資產。根據甲公司財務報表附注載明:企業合并完成后,ADE公司不再從事與其相互競爭之業務。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余某請求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司會計賬簿是實現自己監督公司財務狀況的有效途徑,故對陳某、余某要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報告的請求予以支持。因甲公司下屬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會計報告,故陳某、余某請求查閱分公司會計報告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予以駁回。因子公司的會計報告不在有權查閱的范圍,故其請求查閱子公司的會計報告無法律依據,亦予以駁回。對于陳某、余某請求查閱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會計法》,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其中記載的內容反映出大量深入詳細的公司經營信息,掌握了這些信息就有可能對公司造成損害,因而,《公司法》規定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要有書面請求的前置程序,還應當說明其查閱的正當目的。甲公司拒絕陳某、余某查閱會計賬簿,是以后者在與其業務存在競爭的丙公司擔任高層管理人,雖然陳某、余某認為丙公司的資產已經被甲公司收購,但資產的收購并不代表兩公司的完全合并,且甲公司并沒有將丙公司下屬五個子公司全部收購,一審法院衡量兩股東的知情權(陳某、余某并不在江蘇圣奧從事具體工作,而曾在競爭對手企業擔任高管,以及其提出查閱會計帳簿也沒有提出查閱的正當目的的因素)及公司的利益,認為不支持陳某、余某查閱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不會損害他們的股東利益,陳某、余某仍然可以通過查看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知曉公司的財務狀況,但如果支持陳某、余某的訴訟請求,可能會使得甲公司的商業秘密被他人獲得,損害甲公司公司的利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甲公司將會計報告給陳某、余某查閱、復制;二、駁回陳某、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故對陳某、余某要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報告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還可以查閱公司賬簿。但由于股東查閱賬簿的內容,可能涉及到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業秘密。不排除一些非善意的股東濫用此項權利獲得公司的商業秘密,從而使公司蒙受損失。因此,相對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等其它財務文件,法律規定了相對嚴格的要求,以保護股東的知情權同時防止其濫用知情權侵害公司商業秘密權,也就是要盡量兼顧和平衡這兩者之間的關系,讓兩者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妥協和讓步。本案陳某持有甲公司2.688%的股份,余某持有甲公司1.788%的股份,兩人既是甲公司的股東,同時又是丙公司的股東,從雙方約定的《合資協議》第六條“各方的責任”看,陳某因持有甲公司2.688%的股份,違反了協議中約定的共同的非競爭義務。余某持有的股份雖不足協議中約定的2%,但差距不大,而且雙方約定該條款的目的就是防止甲公司的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被侵犯,陳某、余某系共同利益人,加之甲公司與各股東之間存在各種矛盾并已產生一系列訴訟,甲公司懷疑陳某、余某查閱公司財務賬簿存在非正當目的可以理解,但判斷是否有不正當目的的關鍵因素是非法利用所查閱商業秘密的可能性。陳某、余某系兩家公司股東的事實,并不必然能得出其行使知情權就會侵犯合資公司商業秘密的結論。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提出查閱會計賬簿請求的股東需要書面說明查賬目的,至于目的需要說明到什么層次,權衡雙方利益,結合本案具體情形,二審法院認為,目的必須具體、明確,同時,可能既有正當目的又有不正當目的的股東查閱賬簿記錄應被限制在可以達到其表明的正當的必要范圍內。結合本案,甲公司已經提供會計報表給陳某、余某查閱、復制,陳某、余某要求查閱賬簿的理由為“消除在閱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產生的疑問,全面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進一步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相關信息”。至于什么疑問,陳某、余某并未提交向被上訴人說明的書面證據。庭審中,經詢問,陳某、余某提交了兩頁書面說明。對此,甲公司認為,因為陳某、余某系技術人員,對財務知識不了解,他們提出的相關問題可以從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財務文件中找出解釋。二審法院認為,陳某、余某提出的問題不夠具體明確,不能算是疑問點的羅列,而類似一種陳述辯論,兩頁說明中基本是財務數字變動的質疑。正常情況下,財務會計報告能明確反映公司財務變動的情況、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相關信息。一審法院衡量兩者之間的利益,綜合考慮陳某、余某系甲公司和丙公司雙重股東身份和其提出查閱會計帳簿的目的以及陳某、余某和甲公司之間客觀存在的矛盾等因素,判令支持陳某、余某查閱、復制公司財務報告而不支持查閱會計賬簿并無不當。

 

關于陳某、余某要求查閱、復制甲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會計報告的請求,二審法院認為,甲公司下屬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會計報告,陳某、余某請求查閱、復制分公司會計報告客觀不能。依照法律規定,股東僅可以查閱、復制所在公司的會計報告,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會計報告不在陳某、余某查閱的范圍。故陳某、余某要求查閱、復制被甲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會計報告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評 析】

 

一、股東知情權糾紛常常涉及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報告和會計賬冊,特別是原始票據憑證。法院判決往往未全面考慮公司法以外的法律適用而僅根據公司法作出比較原則的判決,從而導致知情權邊界的爭議。對于知情權知情內容邊界,可以根據會計法對查閱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資料的細化,明確邊界內容。股東知情權執行不是直接對人身權、財產權的執行,而是對行為權利的執行,故法院在判決時應考慮到執行的可操作性。

 

二、如何確定股東知情權知情邊界以及知情權行使方式的合法和合理性。知情權邊界歷來為法學界和實務界所爭議,具體表現為:一是查閱的內容是否履行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所包括的內容;二是能否以公司法規定可以查閱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就自然得出可以查閱會計原始憑證的結論。筆者認為,雖然公司法未對會計報告的外延進行列舉或概括性描述,但會計法對會計報告的外延進行了列舉。而從公司法、會計法以及會計操作實務中均不能得出會計賬簿包括會計憑證的結論。從股東知情權的法規分析,確立股東知情權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如果該權利行使不受限制,顯然不利于保護公司利益。從公司法規定股東對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行使知情權的不同限制分析,會計賬簿涉及的公司秘密更具體、直接,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和行使方式均比查閱會計報告更嚴格,說明立法者對股東知情權所持的謹慎態度。公司的會計憑證正是公司最核心的機密,公司法沒有規定可以查閱會計憑證并非立法遺漏。

 

三、關于行使股東知情權是否可以委托專業人士和復制相關資料。這一問題實際仍屬于對股東知情權的限制問題。是否委托他人查閱,從民事行為可委托他人進行的法理分析,股東知情權并非法定的行為與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因此,原則上應同意股東委托他人進行。但應結合行使知情權目的正當性作必要的限制:一是股東本身是否具有查閱能力,如有,則可認為股東的委托可能存在目的不正當性,因為查閱公司資料存在秘密外泄的可能;二是受托人是否屬于財務專業人員。如不是,也可認定為具有不正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