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310日,馬甲與東南公司簽訂《承包協議》一份,約定:馬甲自行聯系甲鋼鐵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東南公司不參與工程管理,施工期間的質量、安全、施工所需工人和技術人員、發票開具、繳納稅款均由馬甲負責,該工程由馬甲自行施工,自負盈虧;東南公司向馬甲提供與該工程商談有關資料,并收取最終確定的工程造價0.5%的管理費,等。20071230日,甲鋼鐵公司與東南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發包人(甲鋼鐵公司)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東南公司),馬甲在合同承包人一欄簽名。上述合同簽訂后,馬甲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后甲鋼鐵公司委托對工程造價進行了審計,所附《工程審價審定單》上的發包單位蓋有甲鋼鐵公司、甲工業公司章印,承包單位有東南公司章印。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馬甲曾多次催要工程款,后于2010225日死亡,其子女、其妻因追索工程款,與東南公司共同起訴了甲鋼鐵公司和甲工業公司,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兩被告共同支付三自然人原告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審判]

 

甲工業公司、甲鋼鐵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三自然人原告工程款;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1.    本案的實際施工人是誰。

2.     

根據馬甲與東南公司簽訂的協議,東南公司除提供與該工程商談有關資料,并收取最終確定的工程造價0.5%的管理費外,并不參與工程的管理,也不負責工程質量、安全及施工所需工人和技術人員等,可以判斷出馬甲實際是掛靠在東南公司的。同時,該協議載明“乙方(馬甲)自行聯系了甲鋼鐵公司建筑施工工程”及“甲鋼鐵工程由乙方(馬甲)自行施工”,等等,說明以東南公司名義所承建的該工程,其實際施工人為馬甲。此外,在甲鋼鐵公司與東南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馬甲在承包人一欄簽了名,且實際操作中部分工程款也是直接支付給馬甲的,這也說明甲鋼鐵公司明知或應知該建設工程實際上是由馬甲負責施工的。綜上,訴爭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應為馬甲。

 

3.    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請求能否成立。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馬甲系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其借用了有資質的東南公司的名義,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應為無效,但,該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因馬甲已死亡,三自然人原告系其繼承人,且未喪失繼承權,有權要求給付工程款。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現實生活中實際施工人多為弱勢群體,經常被拖欠工程款,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法律才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但為了實現利益平衡,避免保護失衡,明確規定發包人僅對“欠付的工程價款”承擔責任。而未規定對“欠付的工程價款利息”承擔責任,因此,原告要求發包人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張不能成立。

 

4.    甲工業公司是否應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本案中,甲工業公司與甲鋼鐵公司一起在審計單上的發包人處蓋了章印。審理中,甲工業公司稱是誤蓋,審計公司也出具了誤蓋說明,但是,審計公司在當時發現誤蓋后本應及時糾正,而非等到近3年后的訴訟之時才出具說明,這有違常理,且甲工業公司在知曉蓋了章印后,近3年都未有所表示,即使是誤蓋,其撤銷權也消滅了。因此,甲工業公司在審計單發包人處的章印為有效,可產生相應約束力。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如兩個企業的登記資料等,可知,甲鋼鐵公司與甲工業公司曾經存在關聯關系,現甲鋼鐵公司已經不再實際經營,現甲工業公司的經營場所即原甲鋼鐵公司的經營場所,而訴爭建設工程現由甲工業公司實際使用。結合以上事實,可判定甲工業公司在審計單的發包方處加蓋印章,是其原意與甲鋼鐵公司共同作為發包人承擔相應義務的意思表示,因此,其也應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