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篡改公司網頁被判侵犯著作權
作者:江陰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758
[案情]
李某于2010年4月進入甲公司工作,具體做網絡銷售工作,其在“網優網”等網站上為甲公司注冊網頁,并將甲公司產品圖片等宣傳資料上傳到網頁上進行宣傳。2011年1月李某離開甲公司,于2011年3月至乙公司工作。2011年3月李某對甲公司在“網優網”等十家網站上的內容進行修改,在部分網站上將甲公司的名稱修改為乙公司,部分網站上修改了聯系方式,但均保留了甲公司的產品圖片。經甲公司申請,江陰市公證處對上述網頁的內容進行了公證證據保全。甲公司認為李某的行為侵害了公司對其圖片的著作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甲公司損失人民幣5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公證費1萬元。審理中李某辯稱:上述網站是由李某申請注冊并制作的,故其使用和修改并不構成侵權。乙公司并不生產網站上的圖片產品,故對甲公司司沒有造成什么損失,不同意賠償損失。
[審判]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采取一定的攝制技巧拍攝的公司產品圖片,表現了產品的形態、規格,突出產品的特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甲公司在“網優網”等十家網站上進行注冊,將產品圖片上傳到公司網頁進行宣傳,圖片上也加有甲公司名稱的水印,故可以認定甲公司是上述圖片的著作權人。未經甲公司許可,李某修改甲公司的網頁內容,存在擅自使用甲公司圖片,在互聯網上為其他公司宣傳的行為,侵犯了甲公司對上述圖片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由于網絡證據容易丟失或被修改,甲公司為調查證明李某的侵權行為進行的公證證據保全,符合法律規定,產生的公證費10000元,是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開支,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李某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8000元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10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隨著信息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企業越來越多地利用互聯網進行產品廣告宣傳和銷售。但往往忽略了對網站內容的管理和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此外,由于部分員工知識產權意識薄弱,也容易滋生知識產權糾紛。本案主要涉及網頁和相關作品的著作權權屬認定,職務作品的認定和使用以及網頁內容的著作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保護等問題。
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涉案圖片均標有甲公司的水印,李某對涉案圖片系甲公司提供其上傳至網站也無異議,故可以認定甲公司是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至于李某認為網站是她為公司申請注冊并制作的,屬職務作品,其有權使用和修改。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李某在公司從事網絡銷售工作,期間為履行職務需要將本案訴爭的產品圖片上傳至公司網頁進行宣傳,屬于職務行為。如果上述網頁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在雙方沒有約定網頁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李某作為網頁設計制作人可作為匯編作品的作者對網頁整體享有著作權。但李某并未就網頁主張存在著作權,而網頁內容顯示也僅是李某將甲公司提供的企業文字和產品圖片資料上傳到網頁上進行宣傳,并無其創作的部分。故因此李某并未就其履行職務的行為獲得相關著作權。
二、離職員工是否有權修改原公司的網頁?本案糾紛的焦點主要為員工離職后對自己在職期間為公司注冊制作的網頁內容能否修改。員工離職后,對原單位仍負有協助、通知、保密等后合同義務。本案李某離職后,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未經甲公司許可,利用原來在職期間所掌握的密碼修改了甲公司的網頁內容,客觀上使涉案圖片對應了非甲公司的企業名稱和聯系人,使用涉案圖片為其他公司進行宣傳,改變了甲公司對涉案圖片的使用目的,損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三、侵犯著作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和聯系。將他人的產品圖片作為自己或其他企業的產品圖片進行廣告宣傳這種侵權行為,除涉及到著作權侵權外,也會涉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復制使用他人產品圖片后,故意混淆自己的商品與其他商品,用于增加商業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在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同時也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本案中,李某修改的網頁行為還存在使用甲公司的企業名稱及圖片,而對應的宣傳內容和聯系方式卻改為乙公司,如李某和乙公司存在主觀上惡意,使用他人企業名稱造成混淆,會涉及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考慮到李某的主觀故意,以及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可能性,本案中甲公司僅選擇提起了侵犯產品圖片著作權的主張,也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