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計劃”中的利息約定如何認定
作者:李永安 發(fā)布時間:2013-11-11 瀏覽次數(shù):1025
2011年6月5日,王某因生意急需資金周轉(zhuǎn)向李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條:“今借到李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6個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向王某追要借款,王某以暫時無力償還為由拒付。并于同年12月10日向李某出具了還款計劃,寫明:2011年6月5日至12月5日,按月息1分計付利息,12月6日至還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計付利息,60000元的本息分三批于2012年10月10日前全部付清。截止2012年10月10日,王某僅還款2000元。無奈之下,李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王某還款60000元及按還款計劃約定的利息(已付2000元從中扣除)。王某辯稱:借款未約定利息,本人只還本而不付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李某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爭議焦點是是否按還款計劃計付利息的問題。雖原始的借條中未約定利息,但在李某追要借款時,王某的還款計劃對利息的約定很明確,應當視為雙方對借條行為的變更。因此,王某應該按還款計劃支付利息,償還本金。因此,李某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說法:上述案例,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民間借款合同計付利息問題?!逗贤ā返诙僖皇畻l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然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知民間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已經(jīng)生效?!逗贤ā返诙僖皇粭l對民間借款合同的利息問題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即以無息推定原則和合理利率原則為精神,沒有約定利息的不計付利息,對有利息約定的不能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本案中王某應當按照利息約定給付利息及償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