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異議期應結合付款期限綜合認定
作者:吳寶春 發布時間:2013-11-06 瀏覽次數:779
【案情】
2012年8月29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坯布47000米,單價8元/米,貨款376000元。結算方式及期限:提貨時暫付300000元,剩余貨款20天內付清,等。2012年10月2日甲公司按約供貨,乙公司支付貨款270000元。2012年11月2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質量異議。2013年3月26日甲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貨款106000元。
審理中,乙公司對欠款事實并無異議,只是認為甲公司所供坯布存在質量問題,造成其損失,要求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提交了其于2012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發出的質量異議書,要求對甲公司所供坯布進行鑒定。
甲公司認為,合同約定,提出異議期限:如對供方產品質量有異議,需方應自收貨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質量異議,否則視為供方產品符合需方質量要求。2012年10月2日甲公司供貨給乙公司,如果存在質量問題,乙公司應于2012年10月17日前提出異議,否則,視為合格,而乙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才向甲公司發出質量異議書,早已過了異議期,應視為甲公司所供坯布符合乙公司的質量要求。
乙公司認為,其于2012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發出的質量異議書未過異議期,因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異議期為90天,并提交了合同復印件,該合同復印件除質量異議期為90天外,其余內容均與甲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的內容相同。
【審判】
泰州姜堰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從證據上分析,甲公司提交的合同系原件,乙公司提交的合同系復印件,無法核對其真偽,應當確認甲公司證據的證明力;其次,結合交易習慣,原、乙公司已經約定剩余貨款20天內付清,按常理,質量異議期應短于20天,因此,應當認定質量異議期為15天,乙公司未在15天內提出質量異議,應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故對其鑒定申請不予準許。最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貨款98000元(已當庭履行),甲公司放棄其余訴訟請求。
【評析】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乙公司所提質量異議能否對抗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按照甲公司提供的合同,則乙公司所提質量異議已過異議期,即使甲公司所供坯布存在質量問題,因為乙公司未在約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故對其鑒定申請不應準許;而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合同,則乙公司所提質量異議在約定的異議期內,應當準許乙公司的鑒定申請。因此,確定該合同約定的質量異議期成為本案的關鍵所在。
首先,從證據上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甲公司提交的合同系原件,乙公司雖對該合同約定的質量異議期有異議,并提出了相反的證據,但其提供的合同系復印件,其未提供該合同的原件交法院核對,故乙公司所提供的合同復印件不足以反駁甲公司所提供的合同原件,應當確認甲公司證據的證明力,從而認定合同約定的質量異議期為15天。
其次,從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及期限看,“提貨時暫付300000元,剩余貨款20天內付清”。結合交易習慣,一般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為防止全額支付貨款后,一旦標的物驗收后發現質量問題,自己陷于被動,經常會約定分期付款,先支付部分貨款,剩余貨款在標的物檢驗合格后再行支付,質量異議期一般應短于或等于剩余貨款的支付期間。本案中,原、乙公司已經約定剩余貨款20天內付清,按常理,質量異議期應短于或等于20天,而甲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約定的15天在此期間內,因此,應當認定質量異議期為15天。
綜上,乙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發出的質量異議書已過異議期,應視為甲公司所供坯布的質量符合約定,故對乙公司的鑒定申請不應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