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父親姓,還是跟母親姓?隨著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結婚生子,夫妻雙方都想讓孩子跟自己姓,一時間孩子的“姓名權”權利成為爭奪焦點。本院最近審理了一起公婆訴兒媳姓名權糾紛案,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恢復孫子原來姓名的訴訟請求。

 

20001月,劉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一年,兩人的孩子出生了,取名張某某。本來一家三口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但不想兒子還未滿周歲,張某就患上了不治之癥。為了能延續張家的姓氏,病重期間,張某給妻子劉某寫下一封遺囑,明確要求兒子小張今后不能改名。沒多久,張某去世,兒子小張由母親陳某撫養。

 

在沒有丈夫的日子里,兒子就是陳的全部,母子倆相依為命,一晃過了5年。小張到了上了幼兒園的年紀。為了讓兒子有一個全新的生活,陳某將他的學名改成了陳某某,并一直沿用至2012年。同年9月,考慮到要給兒子辦身份證,陳某便來到當地公安機關將孩子戶籍上的姓名改為陳某某。孩子的爺爺奶奶知道此事后堅決反對,多次找到陳某,要求她恢復使用孩子原來的姓名張某某。

 

對此,陳某辯稱,自己作為孩子的母親,有權更改孩子的姓名,且孩子自上幼兒園起便使用陳某某這一姓名,現在改回原名必然會對孩子的學習和生活帶來不利影響。多次協商無果后,孩子的爺爺奶奶以陳某某侵犯了自己孫子的姓名權為由將其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陳某之子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但因其未成年,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依法應由其監護人即母親陳某代為行使。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故陳某代其子向公安機關申請進行姓名變更登記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陳某之子使用陳某某這一名字已多年,成為其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現在令其變更姓名,勢必會對孩子目前穩定的學習生活造成不利影響,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且孩子系原告之孫、張某與陳某之子的客觀事實,并不因姓名的改變而改變,亦不會對其與原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敗訴,陳某之子可以繼續使用陳某某這一姓名。

 

法官觀點:

 

在當前的政策下,獨生子女隨父姓還是隨母姓可能引發夫妻雙方甚至是雙方家長的爭論。其實,這種爭論完全是封建傳統思想作祟,孩子隨誰姓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并沒有影響,姓名之爭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