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原告發現前夫在離婚時隱瞞了共同財產20萬元,要求重新分割。近日,本院判決被告王某借給張某的20萬元,其中10萬元由原告劉某負責收回。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于201169日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離婚時約定:“婚后所生男孩由被告撫養成人,彩電、冰箱等家具歸男方所有,位于本區的一個門面及六千元銀行存款歸女方所有”。對其它債權及債務雙方未約定。

 

20101013日被告個人名義借給張某20萬元,并要求張某寫了一張借款憑條。2012126日被告王某向張某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同年318日被告主動撤訴,原告獲悉此情況后,多次要求被告協商解決財產分割事宜,遭被告拒絕后,原告劉某于20136月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已協議離婚,對子女的撫養已作安排,有些財產作過處理,但雙方未對其它共同債權和債務未作約定,而被告未告知原告婚姻存續期間尚有債權未作處理,被告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對此,被告應承擔本案過錯的全部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解釋參考: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

 

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