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法律規制
作者:李婷、張銳 發布時間:2013-10-25 瀏覽次數:1138
【案情】
譚某系張某外甥女婿。因譚某向案外人時某借款40萬元未還,時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據時某的申請,對譚某所有的某處房產予以查封。譚某為了從被查封的房產上轉移部分房款,與張某進行串通,由其向張某出具一張80萬元假借條(借條落款時間為2011年4月2日)。2011年11月3日,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譚某償還借款80萬元。當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同日,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作出了民事調解書。還款期限屆滿后,譚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即申請法院執行(未執行到位)。2013年4月3日,譚某來訪,導致該案立案再審。
【審理】
經審理查明,譚某為了達到轉移財產之目的,與張某惡意串通,在其沒有與張某發生任何借款關系的情況下,故意向張某出具虛假借條,虛擬法律關系,企圖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張某明知譚某出具的是虛假借條,卻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譚某與張某的做法,妨礙了法院正常司法秩序,影響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均已構成虛假訴訟。雙方形成的所謂借貸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無效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據此,法院依據《合同法》與《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撤銷法院所作的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審張某對譚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隨著法律的宣傳普及、法制水平的提高,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以訴訟方式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成為人們維權的主要手段,但其中有個別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伙同他人捏造虛假法律關系,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以期通過訴訟的方式獲得不正當利益,例如本案。虛假訴訟的危害性很大,而隨著近幾年民間借貸案件的增多,再加上民間借貸案件的特性,使民間借貸成為了虛假訴訟的“重災區”。
一、虛假訴訟的定義及其危害性
(一) 定義
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二) 危害性
虛假訴訟的危害性很大,大體說有以下幾點:1、虛假訴訟直接侵害了訴訟相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2、法院對虛假訴訟的審理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使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情況加劇,審判人員的案件壓力加大。3、虛假訴訟是對國家司法行為權威性的直接挑戰,其目的的達成更是對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二、民間借貸案件虛假訴訟多發的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多發的原因,筆者認為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現階段民間借貸案件的特性易于發生虛假訴訟
1、民間借貸關系大多發生在親朋等熟人之間,借貸金額增大、暗含高利率、借貸頻率變高。而在虛假訴訟案件中,通常訴訟雙方為自然人的,當事人之間一般存在親屬、朋友、同學等特殊關系,訴訟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則具有投資關系、歸屬關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具有親屬關系和其他親密關系等方便操作的人際關系。兩者當事人間的關系有重合性。
2、民間借貸的形式不規范。現在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仍多是,借條形式、收條形式、欠條形式,好一點是借款合同形式,非常不規范,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往往就直接拿著借條、欠條、收條等來訴訟。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正是利用民間借貸的不規范性,虛擬借貸關系,出具假借條來法院進行立案進而訴訟審理。
3、現在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告要么很難送達或者找不到人,要么應訴后明確承認借貸事實。而通過民間借貸形式進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為了不漏馬腳有時不親自出庭而是委托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代理人出庭訴訟,或被告主動到庭,自動放棄答辯期等訴訟權利,對原告訴請的事實與證據也沒有任何異議。為迷惑法院和法官,當事人也會有“虛假”的對抗,但從不否定基本事實與證據的真實性,往往選擇還款期限、利息、違約金等非關鍵細節進行抗辯。當事人之間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
(二)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方式使虛假訴訟當事人有可乘之機
民間借貸案件訴訟到法院后按照“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先進行調解,民事糾紛通過調解最終解決通常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調解很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為盡快達到其訴訟目的,規避法官對案件詳情的審查,往往選擇調解結案,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當事人之間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雙方通過“手拉手”調解達成目的。而民間借貸案件逐年增多,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審判人員為了能及時結案,同時又有考核壓力的情況下,樂于以調解方式結案,此時審判人員往往放松了對涉嫌虛假訴訟的警惕性。
(三)利益的驅動,虛假訴訟成本低、預期收益大
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虛假訴訟,當事人一般是希望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法院對財產權利的確認或變更,繼而達到自己逃避債務、轉移財產、規避法律義務等目的。另一種情況是故意制作假借條,而借條的時間寫在當地民間借貸高速膨脹期,以期蒙混過關得到法院對借條效力的確認,進而對案件纏身的借貸大戶分一杯羹。經濟利益的驅動、民間借貸的不規范性是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多發的根本原因。在泗洪縣民間借貸的金額一般很大,而總體說來虛假訴訟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中訴訟成本是較低的,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三條等條款的規定,當事人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實際審理中,當審判人員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訴訟嫌疑時,一般會做其工作勸其撤訴,如果不行再駁回其訴訟請求,很少用罰款、拘留措施,更難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從刑事法律來看,沒有針對虛假訴訟的直接規定,沒有具體的罪名。而一旦虛假訴訟成功就會給虛假訴訟當事人帶來很大的預期收益。
三、對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規制的實然性分析
隨著民間借貸案件虛假訴訟的多發,對其及時進行防范與制裁已是共識,但該如何防范與制裁現在大多停留在經驗要求上,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對民間借貸案件虛假訴訟的防范與制裁,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制:
(一)主觀上加強認識,時刻繃緊防范虛假訴訟這根弦,尤其在立案、審理及執行中對民間借貸案件要加以特別關注。
(二)立案時對民間借貸案件加強審查,對證據不全者,加大審查力度,謹慎立案,立案前通過作談話筆錄等方式進行初步篩選注意事項。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的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
(四)法院在審理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第一、借貸事實不合常理,或借條等證據存在偽造可能。第二、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或者被告在一定期間反復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第三、當事人間存在近親屬等特殊關系,或其他債權人或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或當事人一方、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及矛盾;第四、當事人參加訴訟后雙方不存在實質性訴辯對抗,或債權人輕易放棄權利,極力要求與債務人達成調解。
(五)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民間借貸案件,在審理中盡量適用普通程序,應傳喚當事人、證人出庭作證,或依申請、職權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審理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庭長、院長報告,并將有關案件異常情況予以記載附卷,在每個審理環節予以警示。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等規定予以罰款、拘留;對于以騙取財物、逃避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從刑法來看,沒有針對虛假訴訟的直接規定,但在虛假訴訟中有可能涉及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對此要具體分析。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與虛假訴訟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的申請或者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其再審。
(六)加大宣傳,對典型的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進行通報,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對舉報虛假訴訟案件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予以獎勵。對參與制造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應當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同時,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的調研,加強對借貸訴訟的規范化審理。此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建立“誠信黑名單”,一旦哪個司法部門發現了虛假訴訟就把涉案人員加入黑名單,這個誠信檔案不僅要在司法系統內部共享,而且要對社會公開。當這些誠信有污點的人員再次以類似案件涉案時,相關部門就應該給予高度重視。
具體到本案,張某與譚某出具虛假借條,虛擬法律關系向法院起訴,已構成虛假訴訟,并通過調解騙取了調解書,危害性較大,是一起典型的出具假借條進行虛假訴訟的案件。該案給了我們防范、制裁民間借貸虛假訴訟案件以很大啟示,在該案件的審理中,我院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旁聽了審判監督庭對此案的再審,本案經過合議庭審理,最終撤銷了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審原告張某對原審被告譚某的訴訟請求。經院長批準法庭當庭對二人分別處司法拘留各五日,其虛假訴訟的目的最終沒有達成。該案對防范、制裁虛假訴訟,引導誠信訴訟起到了宣傳、警示作用。(李婷、張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