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碾壓拋灑物致損誰之過?
作者:徐智淵 發布時間:2013-10-17 瀏覽次數:1757
【案情】
被告弓某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碾壓到高速公路上一長約73CM,寬約19CM,最高處高度35CM的鐵制品,造成車輛側翻,乘車人(本案原告)丁某當場被甩出車外,造成弓某和丁某不同程度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結論為: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原告認為被告某高速公司未盡職責,未及時清掃高速公路,導致散落的鐵塊給行駛的車輛帶來嚴重安全隱患,被告弓某駕駛車輛時,沒有注意到路面的相關狀況,導致車輛側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高速公司、弓某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76 666.73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而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但養護公路、保障公路安全通行是公路管理部門應盡的法定義務,高速公路是一種全封閉供車輛高速行駛的道路,該特征決定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確保高速公路符合通行技術標準和良好的通行環境,負有及時清理路障、確保道路安全暢通的義務,機動車輛在履行了交納車輛通行費的義務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權利。本案被告某高速公司因對高速公路上遺落的障礙物沒有及時清除,未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法定義務,據此法院確定,被告某高速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弓某作為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能盡到安全謹慎駕駛的高度注意義務,對高速公路上的障礙物未能及時發現,故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評析】
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駛的車輛碾壓到拋灑物導致交通事故的案件時有報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此應承擔何種責任?對此問題,則眾說紛紜。對此,筆者認為:1、高速公路是由專門機構管理的具備高速、封閉、機動車專用等特點的道路。在高速公路上,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往往除了機動車(含事故車和其他違章車輛)駕駛人員外,還可能包括非機動車因素,如不應進入高速公路的人或物,以及其他車輛的拋灑、散落物體等。在此情況下事故賠償主體應當不限于導致事故發生的人或物的支配者,也可能包括未盡相關管理義務的高速公路的經營者。2、該案系侵權之訴,某高速公司是否構成侵權主體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鍵看其是否已盡管理義務。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系通過付費方式以獲得運行高效的保障,高速公路管理者應保證道路的暢通安全,如果未盡管理義務或管理有瑕疵,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載明“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根據該規定,高速公路管理者如想減免己方責任,其前提是須證明已盡到了及時巡視和清障的義務,否則將因自身的不作為而承擔賠償責任。3、駕駛人員與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系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關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收取車輛通行費用,即應當保障司乘人員在通過高速公路時的安全、暢通。本案中某高速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及時巡查義務,更不能證明已達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據此可認定其存在疏于管理的不作為。該高速公司怠于巡查和清障的不作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系,其依法應對丁某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故法院判令其承擔80%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弓某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未盡充分的安全謹慎義務,未及時發現障礙物,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認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也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