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承攬加工定作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按甲公司提供的合格樣瓶為甲公司加工設計理瓶機、旋蓋機、貼標機、包裝平臺、輸送帶等自動半固態調味料生產線。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將樣瓶交付給乙公司,但雙方未就樣瓶進行封樣。甲公司于200985日支付預付款80000元,20091012日支付了60000元,乙公司也履行了交付設備的義務。20104月,甲公司委托計量測試研究所對上述設備進行檢測,該所根據JJG687-2008《液態物料定量罐裝機檢定規程》,認為上述設備經目測有明顯滲漏現象,罐裝過程中時常出現空瓶和明顯罐裝量大幅短缺的現象,認為上述設備質量不合格。201042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認為乙公司提供的設備質量不合格,經維修無法正常使用,致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要求解除《承攬加工定作合同》。乙公司收到該通知后,于2010430日回函甲公司,認為設備存在的問題是因甲公司使用的物料與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的物料不同造成的,并同意在質保期內進行售后服務。2011726日,甲公司具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承攬加工定作合同》,乙公司將140000元返還給甲公司,甲公司將設備返還給乙公司,并判令乙公司賠償損失100000元。

 

 

【審判】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雖對該通知存有異議,并向甲公司發出了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但未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應認為合同已經解除。如乙公司認為解除合同后給其造成損失的,可以另案向甲公司主張權利。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承攬加工定作合同》解除,不再履行。

 

二、乙公司返還甲公司設備款140000元。

 

三、乙公司在付清上述款項后的半個月內,派員到甲公司對自動半固態調味料生產線設備進行拆卸,并負責指揮吊裝運輸至乙公司內,吊裝費和運輸費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應予配合。

 

【評析】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依約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可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的約定解除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另一種是當事人在原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行使法定解除權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本案中,甲公司以涉案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致使其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使的就是法定解除權。案件審理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即甲公司是否具備法定解除權存在較大的爭議,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通知后也回函提出了異議并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由于乙公司未在異議期(3個月)內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就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作出認定,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甲公司的合同解除通知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合同實際已經解除,至于解除理由是否成立、涉案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無需在本案中審查,法院僅需就合同解除后的事宜進行審理。

 

司法實踐中,許多當事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認為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就對該通知置之不理,或者僅僅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往往超過了3個月的異議期而未采取司法途徑救濟,最終造成訴訟上的被動。如果對方解除合同的理由確實不成立,己方在合同解除后又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以本案為例,乙公司可以自行就涉案標的進行鑒定,如鑒定后無質量問題的,乙公司可以另行向甲公司提起違約損害賠償之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