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送達如何做到“確認收悉“
作者:余榮杰 發布時間:2012-12-10 瀏覽次數:3345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新增的87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至此,電子送達正式被引入民事訴訟法,成為第七種送達方式。
與另外六種送達方式不同,電子送達要求”確認收悉”, 否則送達將是無效的,因此能否確認收悉關乎送達是否合法有效。
有人會問,難道通過電子郵件回復也不能作為送達回證嗎?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回答以下幾個問題:電子郵件回復是否是受送達人親自回復,而非被冒充?電子郵件回復證據如何固定?
因此,傳統的簽收雖然簡約但是并不簡單,因為它同時解決了證明受送達人收到法律文書、簽收是出自其真實意思表示和證據固定三個問題。如何不能解決以上三個問題,即時有電子郵件回復也不能必然證明”確認收悉”。
解鈴還須系鈴人,科技的問題最終還是要通過科技解決,以上問題的解決離不開身份認證技術、數字簽名技術和”不可否認”機制的應用。
身份認證技術主要負責確保是受送達人接收電子訴訟文書,數字簽名技術則主要負責保障電子訴訟文書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電子送達實踐較發達的國家現正不斷研究如何從上述兩方面技術加強電子送達的安全性,尤其是數字簽名技術方面。因為它是目前保障發送電子信息的完整性(內容、日期)和真實性最安全的技術,被視為與手寫簽名同樣安全,如無相反證據,數字簽名和手寫簽名一樣是社會所承認、證據法所接受的保證證據真實性之手段。作為一種保障電子送達安全的有效工具,數字簽名技術已經被各國寫進了最新的立法建議,如比利時、美國等。
“不可否認”機制實際上是現今電子商務信息安全領域廣泛使用的名詞,是一套有效保護通信的一方不受另一方謊稱通信沒有發生而導致的傷害的機制。美國律師協會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在準則中將其定義為:”對消息簽署的身份以及消息完整性的有力的和實質性的證據,它足以防止一方成功地否認消息的來源、提交和送遞以及其內容的完整性”[1]。電子送達中的”不可否認”機制應該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生成記錄和保留記錄。生成記錄是指在電子郵件發送中,無論郵件是否打開,郵箱均有相關的時間記錄,故可以直接從郵箱的文件收發記錄中證明電子送達的發送與接收問題。保留記錄是考慮到當事人可能會刪除有關記錄,故還可設立可信任的中立第三方來保存好文書的發送與接收記錄,方便以后可能使用證明的需要,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電子文書保存的后備途徑,防止因人民法院的設備出現故障而丟失訴訟文書的情況發生。這個中立第三方的最佳擔當者就是電子郵件系統運營機構。因為網絡服務商保存有電子信息發送的記錄,當以上述方式無法提供證明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電子郵件系統運營機構提供電子文書收發傳輸的數據和記錄,以解決上述各項證明問題。
電子送達是隨著電子通信技術發展而衍生出來的送達方式,是法律和科技結合的產物,并以其快捷、方便、低碳為傳統的送達方式注入了新血液,新民事訴訟法在全國法院進行了深入實踐探索后吸納電子送達作為正式的送達方式,是順應時代潮流的明智之舉,應該充分肯定。但是應當看到,立法者對于電子送達的引入其實比較謹慎的,確認收悉的規定也表明信息安全仍然是其考慮的第一因素,這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電子送達的效率。但是筆者管中窺豹,認為隨著電子商務發展,電子通信必然會成為每個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到那時觀念的更新、技術的進步會讓電子送達會像郵寄送達一樣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到那時電子送達就會成為一個子彈洞穿”送達”難,只是現在它還在飛,我們要做的就是讓子彈再飛一會兒。
[1]盧云華、沈四寶、Naill Lawless、Julia Hornle.在線仲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