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鄭某與許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拆遷補償取得某小區房屋一套,許某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簽字,2005年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約定該住房由鄭某所有,并由鄭某居住至今,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證。2006年,許某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相關手續以其個人名義辦理了房產轉移登記申請,將該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鄭某得知后,認為許某辦理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該房屋已歸自己所有的事實,市房管局也未盡審查義務,故以雙方構成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市房管局頒發給第三人許某的房屋所有權證、并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房管局在辦理房屋權證時,具有審查、登記的法定職權,本案爭議房產原系鄭某與許某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已約定將房屋歸原告所有,第三人隱瞞房屋歸原告所有的事實,到被告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被告審查不嚴,將房屋所有權證頒發給許某,其作出的行政登記行為事實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評析]

本案中房管局的發證行為,應予撤銷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審查房屋權屬情況是房管局的法定職權,對于房屋權屬有爭議、有分歧的房屋不應登記,只有房屋權屬明確、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房屋才能頒發房屋產權證書。在本案中,第三人許某向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登記,房管局有責任、有義務查明該房屋權屬情況,嚴格審查許某是否確是該房屋的唯一所有人,有無其他共有人。

2、本案第三人許某向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登記時,說明自己已經離婚的事實,出具了離婚證書,雖然離婚證書能夠證明許某現是單身一人,但離婚證書也恰恰表明該房屋有可能是許某婚姻存續期間與其妻子的共同財產,對此,房管局更應要求許某出具相關離婚協議等能夠證明蔡某與其前妻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情況,顯然本案被告房管局忽視了這一細節,審查不嚴,存在過失。

3、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對于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房管部門應予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本案中,房管局錯登房產存在一定的過失,其頒發的房產證書應當撤銷。

4、本案錯登房產,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房管局與第三人許某都存在一定的責任,對于被告房管局的過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對第三人許某的賠償責任,應告知原告陳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