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社會價值是法院文化建設的根本目的、評價標準和外在動因。

 

文化是一種內在精神,文化的價值在于促進人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院文化建設是全社會文化建設的一個子系統,法院文化建設的對象和主體,雖然是法院和法官,但是法院作為社會關系調處的最后力量,其裁判行為必然是具有社會性的。法院文化建設的成果并將對社會產生廣泛的影響,因此,實現法院文化建設的社會價值是我們的根本目的。加強法院文化建設目的就是通過法院文化的滲透力和影響力,促進法官素質的全面提高,促進法院在建設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法院文化建設包括物質和精神文化兩個層面,物化的如法庭建設、法院形象識別系統等,這些是靜態的,外在的,也是通過一定的投入能夠在短時間內形成的。法院文化的精神層面的建設則是動態的,內在的,是需要長期的能力才能實現的。法院文化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法院文化建設,實現法院文化的社會價值。法院文化社會價值功能包括昭示公平的功能、示范崇法的功能、遏制腐敗的功能、宣揚程序的功能等,這些價值功能能否實現是法院文化建設效果的評價標準。

 

文化是一種社會現象,其發展、完善必然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同時文化一旦形成,又會發揮自身的功能,反過來影響社會環境。法院文化建設并不是封閉的,脫離社會的和純精神的,因而在建設法院文化上,必須要充分考慮社會環境的影響,順應時代的變化而不斷補充、豐富和完善法院文化,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不同的社會特征,都有不同的價值標準,都有不同的司法需求,法院工作的社 會性決定法院文化建設必須與時俱進,必須體現時代背景,這些都是法院文化建設的外在動力。

 

法院文化社會價值的基本內涵,至少應包括:體現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體現和諧司法的司法手段;體現公平公正的司法評價;體現公信權威的司法效果。

 

實現法院文化建設的社會價值,不外乎四種路徑:一是以法院精神文化建設為關鍵。法院精神是法院文化的靈魂,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開拓務實精神、創新創優精神、廉潔勤政精神、一心為民精神、團結協作精神等。二是以法院制度文化建設為手段。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行為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對法院群體成員的行為課以一定的標準,對其行為和心理進行合乎目的性要求的調整,從而達到嚴格院規院紀,樹立法院形象的目標。三是以法院行為文化建設為抓手。法院文化的行為要素是法官及其輔助人員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觀念、價值理念、管理理念、群體精神以及思維模式等意識在行為上的具體表現,包括審判行為、社交行為、內部管理行為、宣傳教育行為以及思維模式等生活、職業行為規范。四是以法院學識文化建設為基礎。法院文化的主體是法院,而法院的主體則是法官。法官隊伍的狀況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要決定因素。

 

法院文化建設不僅僅是法院自身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過程,更是法治社會發展與完善的過程,圍繞法院文化建設社會價值的實現,進一步豐富法院文化建設的內涵,拓寬法院文化建設的思路,才能更好地為審判事業的發展提供思想指導、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