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漣水縣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民事審判工作呈現出明顯的區域特色:

  一、涉農房產糾紛升級,焦點矛盾突出,審判難度加大。隨著近年來漣水縣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區域內與農村房屋有關的房屋買賣、租賃以及物權保護糾紛不斷增多。焦點矛盾集中在與房產有關的析產繼承糾紛上,此類案件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極難平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給審判工作帶來很大壓力。

  二、維權意識強烈,訴求渠道單一,對法官要求提高。公眾維權意識提高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在漣水縣當事人普遍存在維權意識強烈但法律知識淡薄的現象。法院成為當事人維權訴求的重要渠道之一,法官不僅要做居中裁判者,更要做法律傳播者和矛盾化解者。

  三、價值觀念轉變,傳統風俗動搖,審判需要均衡兼顧。區域經濟開發所帶來的利益驅動,導致農村地區傳統的價值觀念開始轉變,固有的風俗習慣逐漸淡化,社會矛盾的復雜程度增加,對法院審判工作的要求也不斷提升。法院既需要公正審判,也需要維護傳統的善良風俗來調節失衡的價值觀念。

  針對轄區內民事審判工作的以上特色,漣水法院從提高審判質量入手,著眼于區域內的民俗民風,從以下四個角度探索適合區域特點的審判方式:

  一是繼續發揮調解優勢,化解焦點矛盾和嚴重的對立情緒。充分發揮農村司法所、社會矛盾調解中心的優勢,最大限度發揮隨調對接工作的作用,特別在家庭析產糾紛、相鄰糾紛等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的案件中,嘗試通過引入其他社會主體來協助進行調解、穩控當事人情緒,為審判工作提供便利。通過法官接待日加大訴前調解工作的宣傳和引導,完善推廣訴前調解機制。

  二是以司法促普法,通過釋明工作使法律滲透社會生活。針對轄區內當事人維權意識強、接受法律知識意愿強的特點,法官必須堅持公開、平等、自愿、及時原則,依法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釋明,特別是對調解或者撤訴的案件,必須有針對性的就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向當事人釋明,使當事人在訴訟中獲得法律知識,變被動審判為能動司法,擴大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三是把握地區特點,平衡法理與人情以促進區域和諧。針對轄區內價值觀念、風俗習慣的變化,一方面要通過司法手段來維護善良風俗,倡導積極向上、正義合理的價值觀念,另一方面,要結合處在城市化進程中的轄區內人文、經濟特點,借鑒其他地區經驗,在法、理、情之間尋求最佳結合點,通過審判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不僅為地區經濟發展服務,更要促進區域和諧。

  四是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才培養滿足審判工作新需求。面對區域內日益復雜的民事糾紛和不斷增加的案件壓力,漣水法院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定期組織法官及法官助理集中研討案件,分析民事審判新動態,探索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集中研討案件,為法官提供了提升業務水平的交流平臺,確保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質量,使青年干警能盡快把握區域情況,兼具理論與實踐經驗,從而形成結構合理、科學配置的人才梯隊,最大限度的化解審判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