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1月4日,漣水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05件,而這105件案件中,絕大多數的被告在第一次開庭時均未到庭參加訴訟,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審判資源的浪費,為了合理使用審判資源,漣水法院分析了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被告不到庭的原因:

  一、郵寄送達的應訴手續被告未收到。由于一些銀行在發放貸款的時候,登記的當事人地址均是身份證上載明的地址,而其實際的住所地往往不是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的大多數青壯年都紛紛離開家到城里打工,所以其經常居住地與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往往不一致。再者,即使當事人是城里的,但由于房屋拆遷等原因,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往往也無法查找。上述原因導致了被告往往收不到郵寄的應訴手續。

  二、被告不愿意到庭參加訴訟。按理說,收到應訴通知手續的被告應積極地參加應訴,及時解決自己的問題,但有大多數被告不到庭參加應訴,究其原因是,這些貸款實際上并不是借款人所用,而是他人所用,所以他們不愿意償還貸款,也不會主動地參加訴訟。還有就是被告是保證人的情況,他們認為應由借款人償還貸款,借款人如果不參加訴訟,他們也不會參加訴訟。

  三、被告無視法律的權威性。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往往不會因為被告不到庭而采取拘傳等強制措施,所以被告就認為參不參加訴訟也無關緊要,反正沒有什么損失,自己也不會因為沒有參加訴訟而受到處罰。

  被告不到庭的對策:

  一、金融機構加強貸前調查。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要進行事前調查核實,弄清貸款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及實際住所地,并對這些情況進行造冊登記,這樣如果發生訴訟時,就不會因為被告地址不準確而無法送達。

  二、金融機構嚴守放貸程序。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不要發生如“張三”拿“李四”的貸款本子到銀行也照樣可以拿到貸款的事件。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借款人自覺主動地參加訴訟,解決借款事宜。否則,借款人與實際用錢人之間就會相互推諉,從而不利于案件的順利解決。

  三、加強法律宣傳,采取法律措施。法院要不定期地在社區、街道辦事處等地方進行法律宣傳,讓群眾了解法律,從而積極地保護自身的權利。讓這些群眾知曉,被告對原告的主張享有抗辯權,如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則視為被告放棄了這些抗辯權,從而發生對被告不利的后果。這樣這些群眾,一旦成為被告,他們就會積極地應訴,以防止不利后果的發生。再者,法院要積極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實施拘傳等法律措施,從而在當事人中產生一定的威懾力,使他們積極主動地參加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