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趙某(女)與被告唐某(男)于200651結婚。婚后,因夫妻間經常發生吵打,2008722,趙某訴之法院,請求與唐某離婚。訴訟中,趙某考慮到離婚對其子女的成長不利,故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在原告趙某提交撤訴申請時,被告唐某提出反訴,以與趙某感情不合,雙方無共同語言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與趙某離婚。

[分歧]

對該案應如何處理,在審理過程中,產生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趙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裁定準予其撤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唐某提出反訴,且符合反訴條件,本案應將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其理由:

一、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訴不符合反訴條件。所謂反訴,是指在已經進行的訴訟中,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的一種獨立之訴,目的是為了抵銷或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作為獨立之訴它與本訴有牽連,但又是一種新的訴訟法律關系。本案原告趙某提起的離婚之訴,其訴訟請求是為解決夫妻間的身份關系。訴訟中,若被告唐某同意離婚,則為承認原告趙某之訴訟請求,若不同意離婚,則為否認原告趙某之訴訟請求,不存在被告唐某提出一個新的獨立的,與本訴離婚不同的訴訟請求。據此,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訴不具有反訴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訴不能成立。

二、原告趙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撤回起訴,是指原告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將已經提出的訴撤銷。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已訴訟權利的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本案原告趙某在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后,考慮到離婚對其子女的成長不利,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其請求應屬原告趙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由于原告趙某提出撤訴是在一審判決宣告前,且撤訴并不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故其請求符合準予撤訴的法律規定。

綜上,因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訴不符合反訴條件,原告趙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應裁定準許原告趙某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