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狗咬人能否免責
作者:趙克 李秀梅 發布時間:2008-03-21 瀏覽次數:2398
養只狗當寵物或者看家護院本無可厚非,可養了狗卻不管,尤其是傷了人還不承認,使一件本來很簡單的事情復雜化,這就不應該了。
拉貨被狗咬
喬金滿家住徐州市郊區,幾年前就因為單位破產而失業,平時只有靠經營一輛小型機動三輪車接送人的生意維持生計,有時也給人拉一些貨什么的。
第二天,由于傷口仍紅腫、滲血,喬金滿再次找到塑料公司要求為其掛水消炎,塑料公司員工文淑娟說不用治療,過幾天就好了。喬金滿怕傷口感染,就自費到社區衛生服務站和附近的一家醫院進行治療,先后花費醫療費912.1元。
否認狗咬人
在當天的庭審中,由于被告沒有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對原告提交法庭的證據、尤其是涉及案件的事實部分,一般都是左右而言他或以不清楚作答。比如原告說:“
當法庭詢問被告委托代理人塑料公司是否養狗時,被告委托代理人稱養狗了,但都是拴著的,未放養;問塑料公司是否有一個叫文淑娟的人時,被告委托代理人稱不清楚;當問喬金滿被狗咬傷后,是不是塑料公司的人帶喬金滿去看傷、打針時,被告委托代理人仍然稱不清楚……。
由于在開庭前,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了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因而法庭首先讓原告的兒子和女婿作為證人先后出庭作證,被告委托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證人與原告有厲害關系、證據效力低;當法庭讓被告方的證人出庭作證時,被告委托代理人則主動放棄了讓證人出庭作證的機會。此后,雙方當事人就原告請求賠償的各項費用進行了質證。
調查還原真相
因為狗是拴著的,沒有放養,而且在庭審中被告也一直否認是被告的狗咬傷了原告,所以在休庭后,原告又通過錄音的方式收集了一部分證據,法庭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以便調查清楚原告是否是被被告的狗咬傷的事實。
在原告稱被錄音人為劉季銘的錄音內容中,劉季銘讓喬金滿去塑料公司提貨,由于當天沒把貨拉回來,劉季銘第二天用小貨車去才把貨拉回。在拉貨時,塑料公司的負責人與劉季銘商議,打算晚上到喬金滿家看望他,后因公司要拆遷耽誤了。第二天喬金滿爺仨去塑料公司找文淑娟理論治療一事,塑料公司比較生氣,此事就放下了。在原告稱被錄音人胡建平衛生室工作人員的錄音內容中,被錄音人稱
與此同時,根據原告的申請,法庭依法對劉季銘以及塑料公司對面的胡建平衛生室工作人員梁丹麗進行了調查。劉季銘稱讓喬金滿去塑料公司拉貨是事實,其他的則一概不知,對原告提供的錄音是否是其本人所述也表示不清楚;梁丹麗稱喬金滿曾到衛生室清洗過傷口,但不知喬金滿的傷是被誰的狗咬的,因為當時人多,不清楚是誰陪喬金滿來看的傷。
對于上述證據,被告在質證時仍然認為,上述證據并不能足以證明原告的傷就是被被告飼養的狗咬傷的事實。
依法判決賠償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所造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雖抗辯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從原告提供的證據分析,劉季銘對其錄音談話既未表示承認也未表示否認,經法庭充分向其說明后仍不明確表示,而回以不知道,對該份錄音談話內容的真實性應予以確認;胡建平衛生室工作人員梁丹麗證言可以證明事發當日喬金滿確實到該處清洗過被狗咬傷的傷口,并且該診所在被告的公司附近;被告認可公司內飼養了狗并且認可原告當日確實到公司拉貨,裝好貨后未能拉走以及原告的傷情照片、門診病歷、報警記錄可以形成證據鏈,佐證原告在被告公司拉貨時被被告飼養的狗咬傷,因而被告塑料公司負有賠償原告喬金滿因本次受傷所造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的義務。
原告主張的醫療費980元,有醫療費發票及病歷證實的為912.1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3000元,雖提供其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但未向法庭提供具體的收入狀況,根據原告治療情況,按原告誤工時間一個月酌定支持原告誤工費80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費660元,結合本案原告受傷的實際情況,酌定支持原告營養費100元;原告主張護理費5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200元,考慮到原告的傷情再結合其就醫的地點、次數,酌定支持8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考慮原告被狗咬傷后,身心確實遭受到一定的痛苦,酌定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塑料公司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且程序違法。為此,塑料公司于
被狗咬維權難
據權威機構統計資料表明,狂犬病一直是近年傳染病死亡的高發病之一,且潛伏期長,隨時都有可能發病危險,是一種高危致命性的疾病。因此,有的人一旦被狗咬傷后,都會有一種恐慌的心理。而作為狗的主人否認狗咬人,有時并不會因為僅僅是給患者清洗一下傷口或接種幾次狂犬疫苗那么簡單,其深層次的原因,很可能是耽心患者將來一旦發病要再一次承擔責任的緣故。這說明狗的主人一方面在享受飼養寵物狗的樂趣,一方面又要推脫狗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責任。
實際上,現在有的人養狗,沒有按照規定把狗栓養,一旦狗咬了人,狗的主人不會主動出面承擔責任,更不要說是被流浪狗咬傷的,無法了解到狗的免疫狀況以及狗的主人的有關信息,這樣不但補償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是連狗的主人都查不到。這從維權的角度上講,被狗咬傷的人就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在本案中,被告開始雖然帶原告去看傷并且將其送回了家,但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告卻不愿意出庭應訴,且對原告被其飼養的狗咬傷的事實予以全盤否認,試圖以此推脫自己因養狗傷人的責任。
為此,本案的承辦法官根據喬金滿提供的間接證據以及喬金滿講述事發前后的過程,并通過調查還原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如喬金滿被狗咬傷后,被告將其送到公司附近的衛生室清洗傷口,后又到防疫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此后,塑料公司員工文淑娟的兒子將喬金滿送回了家,為喬金滿交款、注射狂犬疫苗等。雖然被告否認喬金滿是被其飼養的狗咬傷的,但案件事實和間接證據相互印證,可以推定喬金滿系被被告所養的狗咬傷。故此,一審判決后被告雖不服提出了上訴,但在二審中雙方卻達成了賠償的協議,說明被告最終還是承認了自己所養的狗咬傷人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