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例“地溝油案” 常熟法院一審判出三年刑期
作者:俞惠中 吳向陽 發布時間:2012-05-24 瀏覽次數:1213
【案情】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楊某在沒有領取過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農貿市場收肉皮、豬油后拿回暫住地后先用開水煮,然后用刀將肉皮上的油刮下來,用豬油熬成熱油,同時將豬皮放在太陽下暴曬成干,最后用熬好的豬油炸肉皮。油渣軋成餅出售給作飼料的,早期的時候其將炸剩下的老油拿來出售給化工廠的,后來主要賣給化工廠的,小部分賣給做食品的。2011年9月初,其分兩次先后將5桶用豬油非法煉制的動物油脂銷售給在常熟市董浜鎮徐市農貿市場從事點心加工的惠某,得款人民幣1900元。2011年9月6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常熟市董浜鎮徐市農貿市場惠某經營的點心店等地查獲楊某非法煉制、銷售的動物油脂5桶。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將其生產、加工的“地溝油”作為“食用油”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本案具體情節,判處被告人楊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分析】
為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根據相關規定,被告人楊某用非食品油原料豬皮生產、加工“食用油”,通過這種方式加工提煉的油系“地溝油”的一種。“地溝油”煉制過程中會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如果將這種“地溝油”作為化工原料使用并無不當,但用“地溝油”加工的食品則會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系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楊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將其生產的“地溝油”用于生產、加工食品,仍將“地溝油”作為“食用油”售予他人,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客觀上經鑒定,其煉制的“地溝油”酸價明顯超標,不符合GB10146-2005《食用動物油脂衛生標準》的要求,長期食用酸敗油脂會引起頭暈、頭痛、腹脹、腹瀉、腹部絞痛、惡心嘔吐等癥狀,導致人體必需脂肪酸、維生素A、D及E的缺乏,引發人體衰老、腫瘤、心血管病等疾病,損害人體健康,因此屬于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不必要求危害后果的出現,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應按結果加重犯處理。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附】地溝油的概念和種類
地溝油泛指生活中存在的各類劣質油,主要是適用廢棄的含油脂原料加工提煉出的油,長期食用會引發疾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常見地溝油可分為四類:
一是狹義的地溝油,即將下水道中的油膩漂浮物或者將丙谷胺、酒樓的剩飯、剩菜(泔水)經過簡單加工提煉而成,俗稱泔水油、陰溝油等。
二是適用劣質豬肉、豬內臟、豬皮加工提煉的油,以及生產烤雞、烤鴨等過程中產生的油,俗稱豬油、雞鴨油等。
三是用于油炸食品反復使用嘗過一定次數的油,如油條油等。
四是從油炸食品下腳料等其他廢棄物中加工提煉的油,如薯片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