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出資”的解讀
作者:王珊珊 發布時間:2012-05-11 瀏覽次數:2177
近日,江蘇省啟東法院首次審理了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離婚案件,其中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子的分割涉及到該解釋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案情]
胡某(男)與黃某(女)于1998年經人介紹相戀并登記結婚,婚后生活在胡某母親張某名下的房屋內,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雙方均起訴法院要求離婚。兩人對于離婚及子女的撫養均能達成一致的意見,爭議的焦點在于登記在丈夫胡某名下的一套拆遷安置房是屬于胡某的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婚后共同財產。2003年11月,胡某母親房屋遇拆遷,按權利人數5人(包括胡某一家三口在內)的份額享受了相關拆遷待遇,胡某因此分配得一張拆遷證。后胡某將該證出售與他人,而母親張某又將其贖回。2006年,胡某憑該拆遷證購買了一套房子,并于2007年7月將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胡某訴稱,該拆遷證是系其母親出資,系胡某婚前財產。黃某辯稱,房屋系婚后拆遷所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各半分割。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某主張該房由其母親出資與其之前的離婚訴訟中的陳述有出入(之前陳述出資來源為他人借款),即使胡某提供其母親的取款憑證確實用于購買訟爭房產,亦屬部分出資。因訟爭房屋雖系胡某婚房拆遷所得,但拆遷安置行為發生在婚后,且黃某亦為安置對象,故不應單純考慮為胡某婚前財產,胡某應對黃某進行經濟補償,并根據實際出資等情況,酌定胡某補償黃某16萬元。
[評析]
隨著近年來全國房價的不斷攀升,年輕人結婚后短期內靠夫妻雙方自身經濟收入越來越難以負擔高昂的房價。此時,父母基于對子女的愛護,一般情況下都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出資往往都是傾注了自己大部分的積蓄,甚至搭上自己的養老錢,其目的只有一個:為了下一代。但是他們根本不想看到子女離婚,又因離婚導致家庭財產的流失。基于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父母在出資時一般未明確或不愿明確出資性質。但是一旦子女離婚,夫妻間經常在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歸屬問題上產生爭議。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如果一律將房屋定性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同時也侵害了購房父母的利益。對此,在審理中如何理解“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的“出資”的問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與認定,筆者試從如下角度進行分析。
關于父母出資的情形十分復雜,存在著諸多漏洞,可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1)從出資的目的來看,既有父母將出資贈與子女一方情形,又有父母以出資借貸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情形;(2)從出資數額來看,既有為購房全額出資的情形,又有為購房部分出資的情形;(3)從出資人員來看,既有單方父母出資的情形,又有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情形等等。而現實中,能證明父母出資的方法一般是銀行的流水帳或者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又或者簽個協議書等等,以上這些方法正是本條規定的漏洞之所在。因為現實的生活太復雜,夫妻一方誰也無法保證將來自己的婚姻就一定能白頭偕老,為了保險起見,也為了萬一將來雙方離婚時,使房產不成為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往往會在出資上作文章。為達到將房產作為個人財產處理的目的,夫妻一方會想窮盡一切辦法將出資從夫妻的共同財產轉變成父母的財產,然后再從父母的銀行賬號將該筆款項劃給房產商,從而達到規避本條規定的目的。這樣一來,既方便操作,也為日后離婚作好的打算。而另一方即使知道對方有此一著,在實際中也很難舉證,從而會加劇心理負擔,進而導致離婚率的上升。而現實生活中,購買商品房的出資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全額出資,一類是按揭貸款。全額出資,即父母將房屋的全部價款支付完畢,子女及其配偶無需在今后的生活中承擔支付房屋價款的義務。按揭貸款,即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或更多,子女及其配偶承擔今后按揭貸款的義務。如果是第一類,那么在父母支付全額房款時,如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子女即獲得了完整的不動產產權,該不動產自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是第二類,那么子女獲得了部分的不動產產權,那么該部分出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其余部分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一方以個人投資的收益處理,宜定為子女個人財產,但應對收益部分給另一方進行補償。本案中丈夫胡某為證明該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一方面提供其母親的部分取款憑證,但另一方面,與上次離婚訴訟中對房屋資金的來源卻作了陳述前后矛盾(其上次陳述該房款的資金來源為多方借款),法院難以一味地采信該房屋資金來源確系其母親。即使該房屋確系其母親出資,也只能是部分出資。該房屬于男女雙方婚后拆遷所得,女方黃某也屬于權利享有人之一,故一味地定性為男方胡某的婚前財產顯屬不當。該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均衡地保護婚姻及其父母的權益,故酌定黃某補償16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