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陳某。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原告陳某(持G型駕駛證)于2011852017分左右,駕駛皖03/73856號變型拖拉機由北向南行駛至江蘇省如東縣蘇221113KM+920M路段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相向行駛的被害人王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駕車逃逸,后被告人陳某于201187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2011813日,如東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后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經審理,該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王某某的近親屬李某、李某某、王某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某賠償被害人王某某的近親屬李某、李某某、王某因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的費用(含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整容費損失合計247662.5元(扣除已給付的22000元)。后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被害人王某某的近親屬李某、李某某、王某與陳某雙方進行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陳某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李某某、王某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12000元(交強險限額110000元),已賠償22000元,于1019日一次性賠償190000元,交強險限額110000元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待后起訴索賠,原告方給予一定的協助。后陳某家屬代陳某在約期內給付李某、李某某、王某賠償款190000元。

 

原告陳某駕駛的皖03/73856號變型拖拉機其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某縣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車架號為152823,發動機號碼:V71187422。原告陳某作為投保人曾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亦為陳某,保險期限為自20101021日至20111020日止,該份保險保單信息顯示保險車輛車牌號為晉0987422,發動機號碼為V71187422,車架號為152823。后原告陳某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為此,原告具狀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原告人民幣110000元。

 

【審判】

 

本案在庭審法庭辯論終結后,經如東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陳某保險金人民幣107000元,于調解書送達后一個月內履行。二、原、被告就本起糾紛一次性處理結束,今后再無其他糾葛。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內容經如東縣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該院依法予以確認。

 

【評析】

 

在社會生活中,投保人若在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向受害人賠償后,一般都會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此后亦會對投保人向受害人給付的賠償數額重新核定,確定理賠數額;但有時也會因某種原因出現如肇事車輛車牌號與保單所載車牌號不一致的情況,在投保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往往拒絕理賠,主要理由即為肇事車輛與保單所載明的車輛不一致,其無權主張理賠相關款項。本案即屬此例。本案中,原告陳某將被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后,被告保險公司則辯稱,事故車輛并非被告保險公司所承保車輛,被告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原告陳某駕駛的案涉事故車輛皖03/73856號變型拖拉機是否為被告保險公司所承保車輛問題。一般而言,投保人在投保交強險時需向保險人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而保險人向投保人發放的交強險保單上載明的除被保險人姓名以外的投保車輛的重要信息包括車牌號(未上牌新車除外)、發動機號碼、車架號、廠牌型號等車輛信息,而投保車輛的發動機號碼、車架號具有唯一性,且是認定是否系被保險車輛的核心特征,但車牌號在保險期限內則可能存在投保時系新車未領車牌而在保單上未載明牌號或隨著車輛過戶換牌而進行批單等情形。具體到本案,案涉事故車輛皖03/73856號變型拖拉機的發動機號碼、車架號與保單信息上所載的投保車輛的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相一致,且被保險人亦為原告陳某,至于保單信息上顯示投保車輛車牌號為晉0987422,則不能排除保險人在登記投保車輛信息時存在混淆等原因,故應認定事故車輛皖03/73856號變型拖拉機為原告陳某所投保車輛。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在庭審法庭辯論終結后多次組織原、被告雙方調解,并將案件爭議的上述焦點向雙方厘清后,原告表示愿意放棄一部分理賠款項并自愿承擔案件訴訟費,最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