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被判無效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5-04-23 瀏覽次數:1684
汽車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保險公司理賠時據此減少賠付金額,廣大車友怎么看?
【簡要案情】
2013年10月的一天,市民李先生在本市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770000元,同時投保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免賠額500元)等,保險期限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止。
保險期限內,李先生的員工小張駕駛該轎車,在本市境內與王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李先生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赴現場勘驗定損,經保險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確認為78000元。
李先生先期支付了車輛修理費78000,而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聲稱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同等責任賠付車損50%的比例支付保險金。
李先生認為其投保了不計免賠附加險,且保險公司只賠付車損50%的比例過高,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全部車輛損失78000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對投保事實無異議,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仍堅持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比例賠付。
鎮江潤州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格式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同等責任賠付車損50%的條款無效,判決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賠付。
【法官釋法】
目前,市場上保險合同以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居多,在格式合同中,合同條款紛繁復雜、晦澀難懂,投保人很難全面理解,一些保險公司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在合同中增加了免除自己責任和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為禁止保險公司利用優勢地位損害投保人權益,《保險法》規定,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
本案中,保險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與李先生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李先生投保了不計免賠附加險的前提下,上述保險條款加重了李先生的責任,應認定為無效,保險公司應在雙方約定的770000元保險金額范圍內,對李先生發生的車輛實際損失78000元承擔賠付責任。
法官提醒,隨著汽車市場的蓬勃發展,汽車早已進入尋常百姓家,廣大車友在投保汽車商業保險時,要特別注重仔細閱讀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避免理賠時出現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