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中院201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案例一:創新外觀設計不容仿冒  侵權廠家被判賠償五萬元

  美國膳魔師公司系全球最大的知名高真空系列產品研發、制造企業,擁有名為“瓶子”的外觀設計專利。希樂公司生產的一款“真空保溫子彈杯”采用了與膳魔師公司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溫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并在歐尚超市等大型超市出售。膳魔師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希樂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希樂公司生產的保溫杯與膳魔師公司申請的名為“瓶子”的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屬無實質性差異,為近似設計,希樂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希樂公司賠償膳魔師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費用1119元。希樂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決。

  【法官釋法】

  產品的創新外觀設計經申請并獲得專利授權之后即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其他廠家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采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判斷,若被控侵權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的外表輪廓基本相似,存在的細微差別不足以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判斷,可判定為近似設計。

  案例二:冒牌中華鉛筆該打擊  公證不客觀老鳳祥遭敗訴

  老鳳祥公司系“中華牌”及“Chung Hwa”商標的商標權人。老鳳祥公司經調查發現個體戶麻某在其經營店鋪內銷售假冒中華商標的鉛筆,為此將麻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為收集證據,老鳳祥公司委托南京某公證處對其在麻某處購買鉛筆及對所購鉛筆的真偽鑒定過程進行監督并記錄并出具了公證書一份,但公證書記錄的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購物價格以及公證書附件與公證書記載的內容不符。雖然公證處就此出具兩份補正公證書,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南京某公證處公證程序不嚴謹,公證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對其證明力依法不予采信。并最終判決駁回老鳳祥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知識產權侵權證據的固定是訴訟成敗的關鍵。為證明侵權行為客觀存在,權利人通常的做法是委托公證機構對其采證過程進行公證并以相應公證書作為訴訟的主要證據。但,公證作為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機構在辦理時,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若公證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人民法院對公證文書的證明力不能采信。本案中,因公證缺乏客觀公正性,老鳳祥公司又未能提供麻某實施侵權行為的有力證據,最終承擔了敗訴的不利訴訟后果。

  案例三:“花開富貴”起爭議   合理使用不侵權

  福建某公司系“花開富貴”注冊商標權利人。金潽源公司經授權獲得“花開富貴”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張家港釀酒公司系中國馳名商標“沙洲優黃”系列黃酒生產廠家,在其生產的兩款黃酒包裝上分別使用了以牡丹花開圖案加“花開富貴”或“花開花香 富貴沙優”文字的大紅紙張全包圍圓柱形特色瓶貼包裝裝潢。某公司與金潽源公司認為張家港釀酒公司構成對其注冊商標的侵犯,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家港釀酒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家港釀酒公司在黃酒瓶貼上標注“花開富貴”及“花開花香 富貴沙優”文字的行為,均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而屬于正當使用。該使用行為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任何權利都有邊界,商標權也不例外。因此,在加強商標權保護,加大打擊傍名牌力度的同時,人民法院仍應審查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商標要素的含義和該要素體現的商品特點等情況,如果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這也是商標法鼓勵競爭,維護正當秩序的應有之義。本案中,“花開富貴”文字,配合牡丹花圖案代表富貴吉祥,系描述性文字,因被廣泛應用,七匹狼公司又未能提供經過長期使用而使“花開富貴”商標獲得知名度的證據,故,張家港釀酒公司對“花開富貴”文字的使用,屬于正當使用。

  案例四:明知假酒還販賣  進了監獄又罰錢

  2009年初至2011年1月期間,被告人沈某從他人手里購得假冒“五糧液”、“茅臺”“劍南春”等各類假酒426瓶。沈某明知所購為假酒,為謀取高額利潤,將購得的假酒在其經營的雜貨店內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1588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又在其經營場所內查獲五糧液假酒7瓶、茅臺假酒5瓶。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沈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官釋法】

  從2010年11月起,國務院部署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專項活動,因此類似本案的知假買假行為,當屬嚴厲打擊之列。根據刑法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一旦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不僅會入獄,而且將面臨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金。

  案例五:商業性使用盜版軟件  服務器管理方要擔責

  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FTP服務器軟件的著作權人。磊若公司發現寶馨公司在其公司網站內使用侵害其serv-u FTP v6.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盜版軟件,遂向法院提起涉案之訴。訴訟中法院查明,寶馨公司網站系由中企動力、中企網提供虛擬空間服務器并對網站進行建設和管理,而該提供的服務器中安裝使用了盜版serv-u FTP v6.0軟件。法院據此判決中企動力、中企網立即停止侵犯磊若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卸載盜版Serv-U6.0的軟件并賠償磊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開支合計人民幣30萬元,駁回磊若公司對寶馨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中企動力、中企網與寶馨公司間的協議,兩公司系涉案服務器及服務器內裝載的盜版Serv-U6.0軟件的提供者,兩公司雖辯稱該服務器及所裝載的盜版軟件另有他人提供,但兩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或授權,將涉案侵權軟件裝入服務器供他人使用,構成商業性使用。兩公司作為盜版軟件的最終用戶應承擔侵權責任,至于該軟件是否另有他人提供則不影響兩公司侵權成立的判斷。寶馨公司使用涉案服務器空間內提供的軟件則不構成侵權。

  案例六:定牌加工須謹慎  必要審查可免責

  鱷魚恤公司在我國注冊了“CROCODILE”商標,并就該商標向我國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日本Yamato公司在日本注冊了“CROCODILE”商標。兩公司的商標均使用于服裝類商品。大野公司受Yamato公司委托加工生產服裝產品。Yamato公司出具了訂貨單、加工委托書、制作委托書。2010年,大野公司通過上海海關申報出口委托加工服裝的過程中,因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大野公司申報出口的上述貨物被海關扣留。鱷魚恤公司認為大野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使用的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大野公司接受國外委托加工,并非被控侵權標識實際使用人。大野公司已經對委托人和涉案出口產品吊牌和領標標識來源進行了必要的審查,不侵犯鱷魚恤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鱷魚恤公司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境外人的委托和指示,在中國境內生產加工相關產品,并將國外商標權人的商標標識標注在產品上,按照境外委托人的指示報關出口交付給委托人,并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屬于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在定牌加工中,如果委托人在境外擁有注冊商標并實際控制相關產品商標標識的使用,境內受委托人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的,可不認定受委托人侵犯國內注冊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一般來說,受托人要免于承擔侵權責任,須符合以下條件:1、所標注的標識為境外合法注冊商標;2、有一套合法委托加工手續;3、加工產品全部用于出口。如果受托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私自生產并在境內銷售,則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七:高級管理人員流動  不可順手牽羊

  原告公司系一種新型化合物的專利權人。吳某曾在該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實質接觸了涉案專利及其技術細節。后到另一公司任總經理。原告公司認為吳某所在公司未經許可生產、許諾銷售、銷售的化合物落入了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且該化合物的生產技術來自于吳某。因此訴至法院,請求魏某及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20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所涉專利并非新產品方法專利,不適用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吳某掌握原告專利技術,其公司生產同類產品,法院綜合雙方證據及上述因素,認定舉證責任應當轉移給被告,即被告應當提供生產工藝流程。經過技術對比,被告認識錯誤,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釋法】

  當前,高級管理人員流動機制暢通,隨之而來的是技術頻繁“失竊”。對此現象,司法應當作為,嚴厲遏制。現行法律規定,涉及非新產品的專利侵權案件,應由主張權利人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鑒于化工領域方法專利的特殊性,考慮到被告吳某有機會接觸到涉案專利方法、其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有可能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本案中法院并沒有機械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簡單駁回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而是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即通過“適當降低原告公司的舉證責任,將部分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的做法,解決了專利案件審理中有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核心問題。

  案例八:油鹽醬醋百姓家常  造假賣假獲刑27個月

  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機關查獲為銷售營利,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其自行生產的黃酒、米醋等商品上使用假冒的“恒順”牌香醋、陳醋、“金楓”牌楓涇黃酒、寶鼎“天魚”牌米醋商標標識包裝,對外批發出售,前后共售出5000余箱,案值10萬元人民幣。公安機關在偵察過程中在其廠房內還查封扣押了一批“恒順”牌香醋包裝袋、商標標貼。鑒于被告人郭某先前曾有其他犯罪行為,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法官釋法】

  本案中,郭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前后共售出5000余箱假冒的“恒順”牌香醋、陳醋、“金楓”牌楓涇黃酒、寶鼎“天魚”牌米醋,案值10萬元人民幣,情節相當嚴重,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在此提醒經營者,食品安全問題關乎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作為基本消費品的油鹽醬醋安全,更是觸及了每個人的神經,切不可置社會公眾利益而不顧,見錢眼開,以身試法。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如果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或者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3萬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九:為生產經營目的購產品要當心 使用專利侵權產品亦侵權

  孔某于2010年申請了第ZL201020140230.5號實用新型專利。2011年8月,孔某在蘇南運河蘇州市區段三級航道整治工程中發現常州某公司使用的自鎖式擋土塊產品使用了專利技術,侵犯了上述專利權。經協商未果,孔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常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孔某損失人民幣10萬元。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常州公司承諾今后不采購侵犯專利權的自鎖式擋土塊并一次性支付孔某人民幣20000元。

  【法官釋法】

  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構成屬專利侵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自鎖式擋土塊的技術侵犯了孔某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常州公司采購后使用于航道整治工程,屬于“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產品”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構成侵權。

  案例十:網絡銷售侵權產品  交貨地法院有權管轄訴訟

  科沃斯公司擁有名稱為“地面處理系統及地面處理裝置與充電座的對接方法”的發明專利。科沃斯公司發現萬錦公司通過淘寶網銷售的型號為899的“吸刷刷”牌智能吸塵器侵害其發明專利權,經在線訂購,所購商品送貨至蘇州,科沃斯公司就購買全過程交由公證處公證,并訴至法院。萬錦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通過淘寶網進行的購物,銷售行為發生在東莞,而非蘇州,蘇州法院沒有權管轄。法院經審查認為,萬錦公司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設定在全國范圍內以賣家包郵方式交付貨物,蘇州作為萬錦公司銷售被控侵權“吸刷刷”牌智能吸塵器產品的交貨所在地,屬于銷售行為的實施地即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萬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釋法】

  近幾年來,網絡銷售中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逾發廣泛。制止此類侵權行為的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為關鍵之一。現行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的處理確立了“網絡平臺銷售侵權產品,交貨地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交貨地法院有權管轄”的規則,該裁判思路為高新技術企業及時訴訟,有效制止各種網絡侵權行為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