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反目要求分割女方婚前財產被駁回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冒瑤瑤 發布時間:2022-04-12 瀏覽次數:2831
楊某因感情不和欲與吳某離婚,在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前,便主張其對吳某和前夫胡某購買的房屋享有所有權,要求進行財產分割。明明房子是吳某與胡某婚內共同購得,楊某是基于什么原因主張所有權?
原來,吳某和楊某曾經均有各自的家庭,彼時吳某與胡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5月,吳胡二人一起至如東某售樓處看房,對房型甚是滿意,便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書,并支付定金1萬元。過了幾天,吳某卻帶著楊某再次前往售樓處,楊某通過轉賬支付購房款22萬元。吳某在付清首付后,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買房后不久,胡某通過手機聊天記錄發現了妻子與楊某之間關系的不正常,夫妻二人為此經常吵得不可開交,后協議離婚,胡某拿了些私人物品離開,房、車均留給吳某,但約定吳某應給付其50萬元,吳某并未按約履行。2017年5月,胡某通過訴訟,與吳某達成一致協議,由吳某將房屋的首付款41.8萬元用來抵算50萬元的賠償款,房子尚有欠款則由胡某自付,房屋所有權歸胡某,后胡某付清剩余房款30萬元,并領取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吳某與楊某于2018年1月登記結婚,但二人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楊某于是起了離婚的念頭,但對房子的事情仍耿耿于懷,楊某認為購買的房屋應有其份額,鑒于房屋已升值,吳某和胡某應賠償其損失合計50萬元,而吳某則認為當年的22萬元只是其向楊某的借款,對楊某出示的婚外情期間二人的協議書亦不認可。楊某便拿著當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轉賬記錄和該份協議,向如東法院提起訴訟。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的前提首先系要證明對分割之物享有共有權。本案中,決定購買案涉房屋系吳某與胡某的合意,庭審中吳某亦陳述其從未有過與楊某共同購買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楊某向法庭提交協議書,從內容來看,且不論該協議書是否系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雙方購房當時曾有過此約定,在吳某與胡某尚未離婚的情況下,該約定的內容顯然因違背了公序良俗,當屬無效,楊某支付房款的行為并不當然就取得對案涉房屋的共有權。目前涉案房屋已登記在胡某名下,屬于其單獨所有,楊某對案涉房屋不享有共有權,如東法院據此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共有物分割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楊某在與吳某婚外情期間簽訂的協議、給付購房款的行為均不能證明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沒有主張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