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孫某在天貓商城某店鋪購買正在促銷的狗糧。網頁宣傳原價318元,活動價248元。孫某認為優惠幅度比較大,遂購買了40盒該款狗糧,共計花費9920元。孫某收到狗糧后感覺外包裝很一般,懷疑并不值標示的原價那么多錢。后孫某向支付寶公司獲取到該款狗糧在孫某購買之前的售價并非318元,店鋪標識的原價318元為虛構原價。孫某認為店鋪虛構原價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店鋪所標注的原價為虛構原價,誤導消費者,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誘使消費者購買涉案商品,遂訴至法院要求店鋪“退一賠三”。

張家港市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孫某認為其在店鋪虛構原價的誤導下購買了狗糧,但孫某作為職業打假人,曾多次以價格欺詐為由提起訴訟。孫某購買狗糧的行為,不是因為受到誤導而是希望抓住商家的漏洞借此牟利,故孫某購買涉案產品未受到欺詐,其要求店鋪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受欺詐方的錯誤認識與欺詐行為之間應存在因果關系,即受欺詐方因為欺詐而陷入了錯誤認識,作出了錯誤判斷。孫某系職業打假人,從其多次以價格欺詐為由提起訴訟索賠的情況來看,孫某比一般的普通消費者更注重對自己權益的維護,而且對于網絡銷售產品的價格標示狀況也是清楚的,但在購買涉案產品時孫某卻放棄一般消費者的理性分析,僅依賴涉案網頁上的“搶購價”就作出購買行為,不僅與其自身認知及以往訴訟經歷相矛盾,而且其在本案中購買涉案產品的數量也明顯不符合生活需要且并未使用,故可以判斷孫某購買涉案產品并非基于錯誤的認識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