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兩起因在長江電捕魚引發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長江非法捕撈漁業資源的決心。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作為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河流之一,長江生長著數百種魚類。在過去幾十年快速、粗放的經濟發展模式下,許多人為了追求經濟利益,采取"電毒炸""絕戶網"等非法作業方式,最終形成"資源越捕越少,生態越捕越糟,漁民越捕越窮"的惡性循環。

農業農村部2019年12月27日發布了《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長江流域的重點水域分類分階段實行漁業禁捕,其中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除上述區域外的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從2021年1月1日起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近日,江蘇省委常委會專題研究部署長江江蘇段全面禁捕政策落地落實。會議指出,實施長江"十年禁漁"是黨中央為全局計、為子孫謀的重大決策。全省要進一步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認識,切實把做好長江"十年禁漁"工作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體現,堅決打贏禁捕退捕這場硬仗,推動長江大保護和生態修復走在全國前列。

7月3日上午,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以下簡稱長江二庭)對兩起因在長江電捕魚引發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并沒收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公安民警當場對其中四名被告人執行逮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如皋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動中心各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及漁民代表60余人旁聽了庭審。

3月6日晚,家住長江邊的周某,在明知長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屬于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且已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的情況下,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邀請謝某與其一起前往該區域實施電捕魚。周某駕駛"三無"船舶并攜帶由蓄電池、逆變器、電漁網等組成的電捕工具,在上述水域實施捕撈作業,謝某予以協助,共捕獲白條魚、江鱸魚等漁獲物52.1公斤。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自以為得逞的二人剛上岸即被公安民警抓獲。

與周某同樣存有僥幸心理的還有老漁民沈某、蔣某等人,2019年4月至5月間,沈某、吳某、蔣某三人經事先合謀,在明知長江處于禁漁期的情況下,由沈某負責提供鐵皮船及電捕工具并3次接送吳某、蔣某前往長江電捕魚,吳某、蔣某二人則負責實施捕撈行為,三人共計捕獲鱖魚、鰱魚、鯽魚等野生魚類150余公斤,后三人將漁獲物分食或出售。

法院認為,周某、沈某等五人采用的捕撈方法為"電魚",系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案發后,周某、沈某等五人分別與公益訴訟起訴人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周某、謝某實際支付漁業資源損失費3042元,于今年6月29日在滬蘇通大橋項目部碼頭增殖放流鰱鳙魚苗5070尾,以修復長江漁業生態。沈某、吳某、蔣某實際支付漁業資源損失費7026元。庭審中,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上述兩起案件中的周某、沈某等五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各被告人相關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如皋法院負責人介紹,長江禁漁令生效后,退捕及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正在有條不紊的進行中。本案的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長江非法捕撈漁業資源的決心,讓長江漁業資源在全面禁捕期間得到充分恢復,漁業生態能夠持續發展,同時也警醒人們,切勿心存僥幸,鋌而走險觸犯刑法。

非法"電捕魚"之危害超乎想象

"電捕魚"是非法采用電捕工具,對捕撈對象沒有選擇性地進行打撈,電極所到之處,無論大魚小魚幾乎都會被電死。加上電魚設備不斷升級,輸出電壓甚至達上千伏,這種捕撈方式會直接導致電捕區域水生生物死亡,僥幸逃脫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損傷,造成魚類資源逐漸衰竭甚至滅絕,有時還會因為漏電或者操作不當造成人員傷亡。

此外,電捕過程中釋放的電流還會對魚類的餌料生物造成傷害,對浮游動植物和底棲生物有極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撈上來的死魚沉至水底,腐爛后影響水質,造成水環境的次生污染,進而導致整體水域"荒漠化""真空化"。第一起案件中"電捕魚"所涉區域還是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電捕區域具有較強的區位敏感性,電捕行為導致保護區的經濟價值、遺傳育種價值或特殊生態保護和科研價值受到嚴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