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提供優厚待遇的幌子,利用知名網站散布虛假高薪招工信息,借用各種名目收取押金,利用求職者務工心切的心理挖坑詐騙。短短數月,更換4次窩點、受害人100多人,詐騙共計金額15萬余元。近日,相城法院審結了該起由9名被告人共同實施的團伙詐騙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間,被告人龔某出資設立公司,與被告人顧某、李某單獨或合伙,組織被告人陳某、董某、吳某、童某、江某、鐘某(系董某妻子)9人(另有幾人另案處理),相繼在相城區某金融廣場等四地租賃場地,以招聘為名進行詐騙。

他們分工嚴密,各司其職,每個人只做自己熟悉的一塊工作。首先,由公司“業務員”通過多個網絡招聘平臺發布虛假招聘廣告,以助理、文員、儲備干部等高薪優質崗位吸引求職者參加應聘。當來自江蘇、上海、浙江等地的求職者來到蘇州后,由“面試官”對其進行虛假面試、簽訂合同,并以需要銀行卡作為工資卡為由,讓被害人用銀行卡取錢以證明卡可以正常使用;再以測試需要交納押金或辦理社保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取出的錢。在帶被害人去往“復試”的路上,由“培訓員(司機)”假裝善意告知應聘者該公司為黑中介,并“揭露”其安排工作地點與求職者應聘的公司不符、工作辛苦、工資由獵頭或中介公司發放且要抽成等,誘使求職者主動放棄工作。最后,再由“后臺經理”以求職者違反合同約定要賠償雙倍違約金或采用恐嚇等手段,使得求職者放棄全部或部分費用。如被害人報警,則由“接警員”出面以招工糾紛進行處理,當著警察的面退還全部或部分費用。每天晚上,龔某會按照固定比例給不同環節的人員分成。

經審理查明,在該案中,龔某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有時擔任“后臺經理”,組織、負責退費事宜,騙取15萬余元;顧某擔任“接警員”或組織詐騙活動,騙取13萬余元;陳某作為“培訓員”“面試官”參與詐騙活動,騙取14萬余元;李某作為“面試官”參與或組織詐騙活動,騙取5萬余元;江某、董某作為“業務員”參與詐騙活動;吳某、童某作為“培訓員”參與詐騙活動;鐘某作為“業務員”協助他人參與詐騙活動。江某、董某、吳某、童某、鐘某等人騙取金額為9萬余元至14萬余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顧某、陳某、江某、董某、吳某、童某、鐘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李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龔某、顧某、陳某等8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鐘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詐騙金額、是否有前科劣跡以及是否認罪等情節,判處龔某等8人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萬元至4千元不等。判處鐘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千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各被告人屬于共同犯罪,且應對參與期間的所有數額承擔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在固定的地點(由于怕被發現先后轉移了4個地方),運用統一的方式進行詐騙;其次,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各被告人按照分工不同,分為業務員、面試官、培訓員、接警員等負責詐騙具體環節,各司其職,互相協作;第三,每天都會按照固定的分成比例領取相應提成。

綜合上述幾點,各被告人主觀上明知該組織是通過虛假招工方式實施詐騙,客觀上具體分工協作,緊密聯系,應認定為具有共同利益的犯罪團伙,為共同利益而實施犯罪行為,屬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對參與期間的所有數額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中介套路深,擇業需謹慎。據被告人交待,他們都在相關行業工作過很長時間,每個人都憑自己的本事“吃飯”,精通各自的環節,而且是“十個人唱一臺戲,唱給一個人看”,被害人往往看不出破綻,報警也較少。而且他們會根據情況“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因此犯罪活動能持續較長時間而不被發現。而且他們在選擇詐騙對象時,只要社會閱歷淺的應屆畢業生,碰到有社會經驗的在第一關就不予錄用。龔某坦言:“找工作時只要對方向你要錢,千萬別交,肯定會有貓膩”。

畢業季即將來臨,廣大畢業生在找工作時,首先要找正規合法的職介機構。合法職介機構需具備職業介紹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三證齊全,工作人員佩戴資格證、上崗證。千萬不要輕易相信職介機構的滿口承諾,需讓其提供用人單位的招聘委托書,以防虛設崗位、招而不聘現象或以測試費、服裝費、培訓費、工卡費、押金等各種名目向求職者變相收取費用。此外,盡可能直接與用人單位面談,工作前先簽訂勞動合同。拒絕與工作正常收入不符的高薪誘惑,在求職前先對相關工作行情進行一定了解。

對一些大型的知名網絡招聘平臺來說,需嚴格審查發布招聘信息的相關公司資質,對求職者投訴可能涉嫌詐騙等異常情況進行跟蹤監管,以免更多的求職者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