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令人咋舌的危險駕駛案件,與大眾通常熟悉的醉酒駕車不同,案件被告人蔡某因經營需要,將荷載7人的非營運客車擅自拆裝座椅進行超載客運,被民警查獲時發現車內竟裝載26名乘客,超載率高達270%。經調查,蔡某被查獲之前就長期存有類似超載情形,2019年時還因超載被民警治安處罰。如東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拘役三個月,并處適量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自2019年7月8日購得一輛福特江鈴全順小型客車后,領取了非營運行駛證。后被告人蔡某多次以營利為目的嚴重超載,從事包車運營業務。2021年4月16日6時30分許,被告人蔡某再次無運營資質駕駛該小型普通客車,實載26人,行駛至如東縣洋口鎮洋口農民街農機站北側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從事包車客運,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蔡高明曾因超額載客被行政處罰,不汲取教訓,仍多次嚴重超額載客,嚴重危害交通運輸秩序,漠視公眾生命安全,法紀意識淡薄,可酌定從重處罰。結合被告人的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對超載現象習以為常,對嚴重后果更是不以為意。殊不知,超載不僅可能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超載一定程度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道路乘客運輸的司機及行業管理人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經營意識,嚴格遵守運輸管理法規,做到守法依規經營管理,將乘客的生命安全擺在第一位。同時,廣大乘客尤其是老年乘客一定要樹立安全乘車意識,切莫貪小便宜,要拒絕乘坐超載客車,選擇正規車輛出行。

法條速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