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立法完善
作者:鐘靜姝 周萬春 發布時間:2012-12-06 瀏覽次數:1456
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的熟人社會已經或正在消亡,敬老愛老僅靠道德約束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完善對老年人權益的立法保護日益重要。針對現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的不足予以完善,是保證法制統一、依法治國的必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保護老年人正當權益的有效手段。本文針對老年人權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成因,從老年人特有權利以及家庭、政府和社會的職責等多個角度入手,對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在立法方面提一些完善建議。
一、我國對老年人保護的立法不足
我國關于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主要散亂規定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繼承法》、《婚姻法》、《憲法》等法律法規中,但是,由于時代背景的約束,出臺時間的倉促,使得這些法律尤其是《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1、內容較為空泛,可操作性較差。《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立法意義的角度評價是值得稱贊的一部法律,但其內容有太多宣言式的語言。諸如第三十二條“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其實,人們更關心的是如何采取具體的措施來落實這些精神,人們更希望看到的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更明晰的措辭來確定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具體行為規范。
2、未能突出老年人的專屬權益。作為一部特別法,對于那些在普通法中已經做出明確規定的內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可以不予規定。比如,該法第十六條規定,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撫養的義務。這個內容在婚姻法中已經做了規定,“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因此,《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規定就顯得有些多余。相反,該法第十一條中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這一規定在當時就被認為是該法的亮點,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點在于它突出了老年人權益保護中特有的問題。
3、出現了立法時未能預見的新問題。這里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是,當初的立法突出了家庭養老的重要性,一方面的原因是,“父母在,不遠游,游必有方”之類的傳統觀念依然在社會中有深刻影響,另一方面,家庭養老可以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但是,十幾年過去了,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社會的人口流動性日趨加快,加上獨生子女一代的成長,兩位子女供養四位老人的局面日漸普遍,以家庭養老為主的養老模式已不能很好地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之前的立法設計已經顯得有些過時了。
二、加強老年人權益保護立法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立法亟待完善以體現人權,適應法制社會和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
1、人性的需要。從古至今,中國就非常講究“孝道”,所謂“百行孝為先”、“百善孝為本”,皇帝標榜“孝治天下”,選官則“舉孝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設想為“孝道”的最高境界。作為中華民族的一向推崇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的孝敬,是出于內心的真情實感的,孝完全是發乎情,止乎禮。古代法律上把“不孝”列入“十惡不赦之罪”。《唐律•斗訟》甚至規定:“罵祖父母、父母者,絞”,“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二年”。
2、法制進步的需要。從世界范圍內來看,加強老年人利益保護的立法是現代法制進程的總體趨勢。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律科學發展到今天,已經積累了大量先進的成果,一些研究已經走在世界前列。法律以公平與正義為追求目標,我們應特別注意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通過法律來保護老年人的利益,既是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我國法制進步的需要。
3、審判實踐的需要。法律救濟是道德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實踐中家庭關系的案子多數要先行調解,雙方秉持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協商,但也不排除有的家庭矛盾激烈最終對簿公堂,而留給法官的難題就是怎么判,而判決的結果無論最終是誰勝訴,法律層面的親情關系也基本已經破裂,后續的執行難度可想而知。此外,老年人法律意識的增強使得司法實踐中案件也有上升的趨勢,成為加強有關老年人的立法保護的推進點。
4、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需要。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加強保護老年人權益的立法完善是實實在在的保障。讓老年人了解并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也顯得尤為重要,通過一系列的保障讓老年人安享晚年是我們每個法律人應盡的義務。
三、老年人權益保護措施的立法完善
1、明確規定老年人的特有權利
(1)基于現有的養老保障制度城鄉分割、地區分割、人群分割的特點,建立制度相對統一、責任明確、分擔合理、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多種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政策在內容、保障、服務、管理等方面的協同配合,以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籌資層次,縮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終實現制度框架的基本統一,為參保人提供便利、效率更高的基本保障,實現全體居民“老有所養”的基本目標。
(2)通過整合現行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全面覆蓋老年人的醫療保險制度,或直接建立圍繞老年人基本醫療需求,有基本醫療保險和針對老年人慢性病大病的補充醫療保險所組成的雙層保障的老年醫療保障制度。盡量使每一個老人都得到平等的醫療救助權,讓老人看得起病,頤養天年。
(3)明確規定各級部門在解決老年人住房保障問題上的責任手段和相應措施,并盡快制定住房保障法,用法律規范政府部門的行為,對住房保障不力的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把住房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幫助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改善住房條件,使其居住權得到有效保障。
2、完善家庭保障職能。在強調政府責任的同時,家庭在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中,仍然是必不可少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在法律修改時,除了完善原有規定外,還應當注意解決一些新問題。2011年1月,江西省出臺的江西省老年人權益保護條例,就對時下的啃老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全面保護了老年人的受養權,這是法律回應現實的必然要求。此外,家庭照料應更主要得基于情感上,即所謂的精神贍養。還有像精神贍養如何實施,它的法律責任應當如何確定等問題,在法律修改時都應當做出明確規定。
3、強化政府部門責任。政府必須擔負起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理清各級政府在這一過程中的分工,進一步明確主管老年工作的部門和機構,將老年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編制老年事業的專項規劃。另外,政府應增加對老年人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減輕家庭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經濟幫助和支付醫療費用的負擔。
4、保障社會組織的功能。可以在現行制度上加入如下規定,對于社會上出現的養老機構,法律應當明確其設立的標準,應當達到的服務水準,以及出現糾紛時的解決途徑。如私人若設立養老院,其法律地位如何,政府可以給予怎樣的補助,申請補助的程序如何進行,以及建立私人療養院在某些情況下政府能給于怎樣的豁免。
5、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首先, 應將現行法律規定的以家庭養老為主弱化為家庭、社會共同養老,在全社會推行、提倡孝道,防止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
其次, 加強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保護。老年人再婚難也是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現象,老年人子女往往因為經濟因素或所謂的怕別人認為自己不孝而對老人再婚百般阻攔, 甚至是刁難, 法律應對老人再婚強化保護。
再者,加強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 包括完善老年人的養老、醫療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