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為事故受害人墊付了搶救費,可基金墊付的錢遲遲未獲償還,某保險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將該事故肇事者夏某及受害人近親屬朱某訴至法院。

2017年8月17日,夏某駕駛摩托車遇有蔣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兩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蔣某受傷并于同年9月死亡。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夏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蔣某承擔次要責任。蔣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因無力承擔搶救費其親屬朱某向原告申請墊付救助基金,并出具承諾書,承諾獲得賠償優先返還墊付的基金,后經基金審核同意為蔣某墊付了搶救費2986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業務的管理人,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并及時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是其法定職責。夏某與受害人蔣某發生案涉交通事故后,朱某為其親屬即受害人蔣某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原告根據救助政策為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29865元,原告應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因被告夏某承擔本案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蔣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就該筆墊付款法院判決由夏某承擔80%,由蔣某近親屬朱某承擔20%。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設立的目的是對受害人予以及時搶救救助。因此救助基金償還義務人應及時償還,使救助基金得以循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