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墓未“出料”也算犯罪既遂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汪小峰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7-18 瀏覽次數:933
因發現及時,盜墓者剛在墓葬本體形成盜洞,還一無所獲時就被逮個正著,這種情況算不算犯罪既遂?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盜掘古墓案依法判決,6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均處罰金2000元。
在蘇州市虎丘區橫山山頂,分布著十余座大型土墩,又稱石室土墩墓,是夏商時期以來江南地區的典型遺存,與吳越文化有著密切關系。在2008年第三次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普查中,橫山頂共發現該類石室土墩15座,并以“橫山石室土墩墓葬群”登錄上報國家文物局。
2018年6月,在蘇州做工程的趙某接到朋友曹某電話,“他說以前在山上做工程時,挖出過東西,那邊肯定有古墓,要懂行的人過來看看。”趙某很快聯系到一個懂行的朋友,讓他幫忙找幾個“扎桿手感好”的師傅。
“扎桿手感好”是盜墓的行話,經驗老到的師傅用鋼釬插到地里,憑手感就可以分析土層結構,環境好不好,有沒有料,一探就知道。幾天后,李某、魏某等“資深師傅”特意從外地趕到蘇州,幾人先上山探路踩點,鎖定了一小塊地方,斷定“應該有料”,隨后連續三天攜帶繩索、鐵鍬、鋼管、編制袋等作案工具,晝伏夜出,有人開車、有人挖坑、有人運土、有人望風。
“沒想到山上石頭多,土質硬,挖起來難度不小,只好先挖出一個L形的盜洞。怕盜洞坍塌,還特意用鋼管撐起了一個方形框架確保安全,然后在上面蓋上樹葉。”李某和魏某可謂經驗豐富,二人曾于2011年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刑。據他們陳述,“我們挖了兩天沒出東西,心里很不甘,來都來了,總要挖點東西出來。”
不過,日常巡邏的工作人員很快發現不對勁,立即報警。由于發現及時、處置迅速,盜墓者還未“出料”就被逮個正著。經蘇州文物商店鑒定:被盜掘的墓葬系東周時期古墓葬,為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對蘇州地方的歷史、文化,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盜掘行為對該墓葬本體造成了直接、嚴重的破壞。
庭審中,被告人趙某、魏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稱二被告人盜掘古墓未到達墓葬本體、侵入墓室,屬犯罪未遂。經查,盜掘古墓葬罪屬行為犯,本案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并經蘇州文物商店鑒定,六被告人盜掘古墓形成的盜洞洞口寬1.2米,高1米,向內延伸4.2米,直接位于墓葬本體部位,接近墓室,對墓葬本體造成了直接、嚴重的破壞,所以本案盜掘古墓葬犯罪屬犯罪既遂,兩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曹某預謀并糾集被告人李某、魏某等共同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最終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已損害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近年來,盜掘、盜竊、倒賣、走私文物案件高發頻發,犯罪手段日趨專業、犯罪團伙化特征明顯,打擊文物犯罪活動,嚴懲文物犯罪分子勢在必行。承辦人指出,盜掘古墓葬是一個漸進、持續、動態的過程,既遂是以一定行為的實施為前提和標準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實施盜掘行為,已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既遂。經鑒定,本案中盜洞深達四五米,直接深入到墓葬本體部位,接近墓室,造成了直接的嚴重破壞,所以本案盜掘古墓葬犯罪屬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