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自習課中嬉戲導致受傷, 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朱孟杰 發布時間:2021-10-29 瀏覽次數:1272
活潑好動是孩子的天性,小朋友間在玩耍打鬧時難免磕磕碰碰,如若在校園中因打擾嬉戲不慎受傷,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近日,贛榆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兩個三年級的學生因打鬧導致其中一人受傷,家長訴至法院,一起來看看法官是怎么審理的吧!
張某、李某為甲小學三年級學生,二人系同班同學,均已年滿八周歲。2021年某日自習課,張某、李某趁老師未在場看管,出于玩鬧目的互相打鬧、推搡,李某腳下未站穩,摔倒在地并受傷。在場學生告知其他值班老師,值班老師立即通知雙方家長并將李某送至當地醫院住院治療。李某傷情痊愈后,其法定代理人將張某以及張某的父母、甲小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損失40000元。
張某方在庭審中辯稱,自習課時老師不在現場看管,未能阻止兩個小孩的危險行為,學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在自習課上打鬧嬉戲,張某用力不當導致李某摔倒受傷但并非故意,李某在與同學玩鬧時未能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自身亦存在過錯。學校在得知事故發生后立即將李某送至醫院,但未在自習課上安排老師跟堂看護,對于學生之間的危險動作沒有及時制止,是本案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且本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瞬發性,故學校只需承擔較為次要的管理責任。綜上,酌情確定甲學校承擔20%的責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擔30%的責任,張某承擔50%責任,由于張某尚未成年,故該部分賠償責任由張某的父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