晾曬秸稈需謹慎,致人損害要賠償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陳璇 發布時間:2018-07-30 瀏覽次數:838
“在自家門前路上晾曬小麥秸稈,竟然要賠這么多錢?!”接到判令賠償劉大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萬余元的民事判決書后,家住如皋市城北街道的75歲賈大爺懊惱不已,一輩子沒上過法庭,竟然為了這些秸稈付出這么大代價,得不償失啊!
2017年5月29日 ,城北街道的劉大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賈大爺家門前路段,通過賈大爺曬在路面的小麥秸稈時摔倒受傷,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劉大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認為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劉大姐向法庭起訴,要求賈大爺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賈大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在道路上堆放晾曬小麥秸稈妨礙他人通行,致劉大姐通行時摔倒受傷,賈大爺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劉大姐在行駛過程中,遇前方路段有障礙物影響通行時,應減速慢行、避讓或下車推行,案涉路段賈大爺雖堆放小麥秸稈,但小麥秸稈僅占用道路南側路面,事發當日上午同時段有二人從案涉路段道路北側安全通行的情況下,劉大姐僥幸通過道路南側堆放小麥秸稈的路面致摔倒受傷,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據此,法院判令由賈大爺承擔劉大姐總損失的30%合計4萬余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農村公路上晾曬谷物、秸稈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車輛在晾曬稻谷以及秸稈的路面上行駛時,速度太快或者轉彎易造成打滑甚至失控側翻,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風險。法官提醒,晾曬谷物、秸稈一定要選取合適地點,即使占用道路得到相關單位的允許,也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提醒過往車輛行人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