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一男子梅某系基督教信徒,今年4月份,其因病情嚴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生病期間,其所在的教會通過愛心募捐,為該男子募集了“愛心奉獻款”7萬余元。男子死亡后,其父將募集來的資金大部分用于該男子治療和處理喪葬事宜,余下未使用的錢款,男子父親全部又捐給了教會。得知這一錢款使用情況后,男子岳母找到男子父親,認為其違背了委托約定,教會捐贈款應該用于償還男子銀行信用卡債務,而非其他花費,對方未按約定使用委托款,應將該7萬余元返還。對方則辯解稱,教會召集會員募集款項的目的是用于信徒的醫療費和喪葬費,是基于信徒突發疾病去世的同情,對信徒父親喪子后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和料理后事的一種幫助,而非用于歸還按揭貸款,遂不同意返還。雙方爭執不下,男子岳母于是將“親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委托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委托合同糾紛。

認定委托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應承擔不利的后果,于是判決駁回委托人的要求受托人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梅某與王某系夫妻,原告李某系王某母親,被告梅某大系梅某父親。原告李某和梅某均為基督教信徒。2020年4月份,梅某因腦干出血,經南京明基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8年4月份,被告出具收條兩份,內容分別為“今收到教堂‘給李某’奉獻款計壹萬玖仟伍佰元整(¥19500元)”,“收到教堂‘給李某’愛心奉獻款計伍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整(¥56620元)”兩份收條中“梅某大”均為被告本人所簽,其余內容均由朱某書寫。

被告提交醫療費發票兩張,發票載明現金支付26016.39元,被告向南京市殯葬管理處支付3465元,向南京市秦淮區隨緣殯葬服務中心支付13145元,上述款項合計42626.39元,被告陳述上述款項均來自涉案的76120元中,扣除被告給付教會的6000元,余款用于梅某的喪葬費用。

審理中,原告申請證人朱某、許某、吳某出庭作證。朱某陳述教會人員分別于2018年4月14日、4月15日募集10000元、17600元用于給梅某治療,4月25日原告退還5000元,4月28日原告在部分教會人員的見證下將其自帶的76120元給付被告。關于款項用途,朱某和許某表示原告明確告知被告款項用于歸還梅某的信用卡債務,吳某陳述不知道。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陳述其委托被告償還梅某的信用卡債務,但僅有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朱某、許某的證言予以證明,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且原告、證人朱某、許某、吳某關于款項來源、交付經過等細節存在多處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之處,無法對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徑行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原告亦未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不利的后果。綜上,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委托款76720元,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