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陳明的女婿小張駕駛陳明的汽車追尾了李俊駕駛的寶馬車。事故中,小張負全責,李俊無責。后雙方經協商,陳明給予李俊9000元賠償。但時隔四年,陳明卻以不當得利訴訟至常熟法院,要求李俊返還這9000元。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來,在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雖對李俊的寶馬車進行了定損,李俊認為車子剛買不到5個月,貶值損失較大,要求小張、陳明等對車輛的貶值損失進行賠償。后陳明和李俊在交警隊協商,由陳明賠償李俊寶馬車的損失費,并由李俊向陳明出具了收條,其中收條明確載明“收到陳明9000元” “人貨兩清”“補貼汽車損失費”等。

審理中,原告陳明認為,事故發生后,由于被告李俊到其家中進行威脅,其沒有辦法才給了被告錢,但沒有報警。之所以現在才起訴,是因為收條出具后一直找不到,直至最近找到,才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李俊辯稱,事故發生后,原告女婿小張已經由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全責,而且車主和駕駛員不是同一人,其無奈之下才找到原告家中,況且也沒有威脅原告,而是讓原告到交警隊去處理。錢是在交警隊給付的,收條也是在交警隊出具的。此后,原告從未向其主張返還9000元。時隔四年原告卻要求其返還這筆錢,被告覺得莫名其妙。而且原告主張也超過了訴訟時效。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被告于2014年4月向原告出具了收條,且根據雙方陳述,出具收條后原告方從未向被告主張過相關權利,直至原告于2018年7月起訴,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其次,被告于2014年4月與原告女婿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事故車輛損失。原告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與被告至交警隊就相關事故損失進行協商,被告收取錢款后向原告出具備注為“補貼汽車損失費”的收條且載明“人貨兩清”,該收條后由原告女婿進行保管。同時結合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與女婿之間的親屬關系及原、被告雙方至交警隊進行交涉處理的情況等,該收條應認定為原、被告雙方對事故車輛損失的結算憑證。故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經超過2年訴訟時效的案件,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故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被告收取的汽車補貼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故原告的訴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