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同行產品圖片 小心構成虛假宣傳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游佳 陸文君 發布時間:2018-05-16 瀏覽次數:924
盜用他人產品圖片為自己公司進行網絡宣傳,即使沒有獲利,也難逃責任追究,近日,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虛假宣傳糾紛案件。
原告是一家從事家用電梯研發、制造、銷售及安裝的公司,近期,原告發現本案被告某電梯公司在阿里巴巴、易龍商務網站銷售電梯產品時,使用了原告的產品照片。原告認為,被告主營電梯研發、生產及銷售,與原告系同業競爭關系,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曾系原告公司員工,被告在網絡銷售時使用原告產品圖片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于是,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并無直接證據證明圖片上的電梯是由原告生產和設計,即使是由原告生產,電梯本身結構基本一致,圖片上電梯的裝潢無任何顯著特征標識或原告公司特有印記,該圖片無法影響原告的經營實力和競爭力,同時,被告的銷量為零,并未因此獲利,原告無權要求損失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業競爭關系,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證明涉案圖片中電梯由原告公司生產,被告在自身并不具備生產能力的情況下,使用原告公司的產品圖片進行網絡宣傳,盡管網絡銷售成交量為零,但上述行為足以使消費者對其生產能力產生誤解,應認定為虛假宣傳行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即案件生效之日起刪除其在相關網站上發布的涉案圖片,賠償原告公司合理費用及經濟損失2萬元。
法官提醒,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虛假宣傳行為,旨在通過制止對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宣傳行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在商業宣傳中,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標準,不得采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市場機會,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