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侵占村集體資金 一村經管員獲刑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倪棟威 發布時間:2021-01-07 瀏覽次數:1072
利用職務便利,啟東某村經管員挪用村集體資金,并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村集體資金。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該起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徐某某處以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徐某某是原啟東市某村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員,2019年8月1日,啟東市人民檢察院對其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案向法院提起公訴,因徐某某患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同年8月29日法院裁定中止審理。2020年12月2日,案件恢復審理。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徐某某所在村集中領取到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費、賠青費等總計467萬余元,徐某某利用擔任村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員,負責資金管理、發放的職務便利,先后2次挪用村集體資金共計69萬余元,用于歸還其妹夫因經營需要而在銀行的貸款,在其后發放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費、賠青費過程中,徐某某將上述挪用的資金予以歸還。
2012年至2016年期間,徐某某利用便利,采用虛報冒領的方法,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村集體資金共計10萬余元,徐某某實得8.5萬余元。其中,經與其他村干部商議,先后3次冒用他人名義,套取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用地費等費用2萬元,以村干部過節費名義分發,徐某某分得3800元。
另冒用他人名義,套取村集體土地租金、賠青費等費用8.1萬余元占為已有。獲悉紀委調查村賬目后,徐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將8.1萬余元退交村賬。案發后,徐某某等人于2017年9月27日退交2萬元至鎮財政所。
徐某某于2017年6月24日經啟東市人民檢察院傳喚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身為村經濟合作社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又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均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徐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啟東法院作出上述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