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資料,實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監督高管人員活動的權利,此為股東知情權。2018年5月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股東知情權糾紛。

A公司為B公司股東,A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B公司向其提供股東會決議、會計賬冊等。B公司則辯稱其自始至終同意A公司按公司法規定查閱股東會決議、會計賬冊等,只是A公司在收到復函后自己不行使權利,現起訴到法院,是A公司使雙方徒增訴累且浪費司法資源。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原來,A公司曾于2018年2月份派其員工手持介紹信到B公司處要求查閱并復制相關材料,B公司稱無法確認介紹信的真實性未將相關資料交予查閱和復制。之后A公司書面要求B公司提供查閱信息,B公司復函說明“在未收到貴公司與前述諸位聯系人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我公司無法確認手持介紹信的真實性。”并要求提供一系列證明文件。對此A公司認為其已經書面要求B公司提供書面查閱材料,但是B公司一直不配合,所以無奈向法院起訴。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A公司作為B公司的股東,其派相關人員在持有介紹信的情形下,B公司并未將相關資料供A公司查閱、復制,之后A公司書面再次向B公司提出申請,B公司在收到申請后并沒有針對A公司的申請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因此,現A公司請求B公司將持有的股東會決議、會計賬冊等供其查閱、復制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