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4月26日,第18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如期而至。近年來,隨著全社會對知識產權的大力普及,它在民眾面前,已經悄悄揭下了曾經神秘的面紗。

為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知識產權工作的了解、提升市場主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值此“4.26”之際,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從2017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心篩選出五個典型案例,面向全社會發布,給廣大群眾送上了一份法律大禮包。

此花生米非彼花生米!

銷售同樣侵權商品

為何裁判結果大相徑庭?

吳江一家小超市成為了一起商標權糾紛案的被告,原因是銷售了與“酒鬼”商標近似的花生米。

原告在2007年取得了“酒鬼”注冊商標,被告小超市銷售的花生米外包裝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橫向、縱向“酒鬼”字樣,僅排列方向存在區別,構成商標近似,且該花生米并非原告生產或經原告授權生產,法院認定其構成商標侵權。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小超市提供了一份由某食品經營部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了該小超市是向這家經營部采購了涉案花生米。最終,由于這項“合法來源”抗辯,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未支持原告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求。

2017年,吳江法院受理20余起涉及“酒鬼”商標的侵權案件,案情看似相同,但經過審理,有的超市被判決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有的超市卻僅被判決停止侵權,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其實,原因便是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來源”抗辯,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開賓館竟也“傍名牌”!

肆意使用知名商標

侵權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原告賓館經營的“如家”品牌,在2008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后來,原告發現被告經營著一家“汾湖如家賓館”,在店面招牌、價目表等處多次使用“如家”文字,與原告的橫、豎排注冊商標相同,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認為被告是明顯的“傍名牌”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而被告則辯稱使用“如家”作為店招是因為客戶評價旅館服務“像家一樣的感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也已停止使用“如家”字樣。最終,法院依法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包含合理費用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數額為3.3萬元。

近年來,吳江法院審理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傍名牌”、“搭便車”現象層出不窮,涉及不動產、賓館服務、家化、食品等多種行業領域。針對此類案件,法院會根據法定賠償原則,結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確定賠償數額。

“品牌代購”淘寶店賣假貨!

銷售假冒高級箱包

跨越法律紅線店主被判刑!

李某在淘寶網上開設了一家號稱是“品牌代購”的網店,實際上銷售的,是假冒的“新秀麗”品牌箱包。

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李某通過這家淘寶網店,銷售假冒箱包共計695筆,金額合計63萬余元,扣除有據可查的退款、刷單金額后,查實實際銷售金額竟高達43萬余元!公安機關在其倉庫及辦公場所內,還查獲了尚未銷售的箱包,金額達134萬余元。

法院認定李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而且其銷售金額及未銷售貨值金額均已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數額巨大”。最終,李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近年來,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經營者受利益驅使,通過網絡平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現象越來越多。經營者萬不可為了一時之利,抱著僥幸心理,去觸碰法律的紅線,到頭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