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造氣槍 獲刑三年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吳歡歡 發布時間:2021-01-06 瀏覽次數:1426
槍支是嚴格管理的物品,未經允許,不得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被告人因制造打鳥用的氣槍,受到法律懲處的案件。
被告人曹某是一名龍蝦養殖戶,因養殖過程中來偷食的水鳥較多,曹某便想到用氣槍來驅趕水鳥。氣槍沒有地方可以購買,他就想自己動手造一支,也是他在網上購買了相關零配件,制作了一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驅鳥氣槍,后來鄰居見到后,也央求他再制作一支,他就又制作了一支。這兩支氣槍射程達十幾米,經鑒定,槍口比動能已經達到了“槍支”的認定標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曹某非法制造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由于曹某到案后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等從輕處罰情節,最終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和諧安穩的生活須有法治保障,法治環境的構建需要公眾的參與,民眾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國家嚴格管控的物品要保有清醒的認知和謹慎的態度,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實施以上行為,一經查實,將會受到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