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請七旬老人鄒某修建道路旁的大香樟樹,雙方約定修剪后的樹枝折抵鄒某勞務費。某日,鄒某自帶工具,借來腳手架作業,同時孫某也安排了兩名工人協助鄒某,防止樹木落下砸到行人。鄒某作業時未聽從孫某佩戴安全帽的建議,不料鋸斷樹枝較大砸到腳手架致鄒某摔下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鄒某家人認為鄒某是為孫某提供勞務才導致事故的發生,按照法律規定雇員在雇傭活動受到傷害的雇主應承擔責任;而孫某辯解與鄒某不存在雇傭關系,對鄒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愿意承擔責任。經多次協商無果后,鄒某家人遂一紙訴狀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八十六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糾紛,認為雙方系承攬關系,孫某對鄒某的選任上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于是判決由孫某對鄒某的損失承擔30%責任。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孫某因某大街西邊路旁的大香樟樹需要修剪,故將修剪修剪香樟樹一事交由鄒某(1951年1月份出生)完成。雙方約定,修剪后的樹枝歸鄒某所有,孫某不給付鄒某勞務費(工錢)。2021年1月20日,鄒某自帶工具,并借來腳手架開始作業,同時孫某安排兩名工人協助鄒某維持現場秩序,防止樹木砸傷行人。鄒某拒絕聽取孫某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的建議后,繼續作業,途中因鋸斷的樹枝砸下砸到腳手架致鄒某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后鄒某被送至市人民醫院治療。因鄒某傷勢嚴重救治無望,鄒某于2021年2月份出院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后,孫某墊付醫療費20000元。因對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承攬關系是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重要區別在于,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僅關心承攬人交付的勞動成果;而雇傭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則存在身份上的管理、支配及從屬關系。本案中,原告鄒某自帶工具完成修剪樹木的工作,鄒某向被告孫某交付的勞動成果是修剪后的香樟樹,勞動過程中鄒某不受孫某管理和指揮,故孫某與鄒某形成承攬合同關系。被告辯稱雙方系雇傭關系,缺乏證據予以證明,不予認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案涉的需要修剪的香樟樹較大,修剪的枝條位置較高,即便是年富力強的人獨自完成樹木的修剪也相對較吃力,何況鄒某是老年人,因此孫某對鄒某的選任上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案件情況及雙方各自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計算標準,經法院審核,確定原告方的損失合計八十一萬余元,此款由被告承擔30%即二十二余元(已扣除被告給付的二萬元)。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