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能開車,可劉某不僅裝作不知道,而且還夠大膽,竟然在喝酒后還開車去交警隊辦事,被民警“火眼金睛”當場識破。

2021年5月8日,被告人劉某駕車發生一次追尾事故,當月13日15時許,交警隊電話通知劉某去處理交通事故,劉某為了壯膽,在喝了一瓶黃酒后駕駛小轎車,前往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醫藥高新區大隊事故處理中心處理交通事故。

就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民警發現劉某一身酒氣,涉嫌酒后駕車,經鑒定,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2.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庭審現場,劉某懊悔不已,法律不是兒戲,劉某要為自己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法官提醒

自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日益成為公民的自覺行為,成為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的文明準則和法治規則。但時至今日,仍有少數人置法律規定于不顧,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最終落得獲刑受罰,不僅影響自己入職,還會對子女在入學、參軍、入黨、競聘等政審環節產生負面影響,法官在此再次向市民提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