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可隨意印制 觸犯刑法追悔莫及!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陳蕾 陳雅芳 發布時間:2021-01-27 瀏覽次數:1116
在淘寶開設網店為他人制版、生產帶有注冊商標的塑料包裝袋,觸碰法律紅線被判刑后追悔莫及。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的標識罪案件。
公安機關在辦理蘇州某半導體材料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件時,發現陸某、邱某等人向淘寶商家發送有關Entegris(應特格)商標的包裝袋模板,并讓淘寶商家制作銷售印有Entegris(應特格)商標的包裝袋,因此公安機關對該起案件立案偵查。經調查,向邱某提供、銷售制作印有Entegris(應特格)商標的包裝袋的淘寶商家店主系徐某。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其供述所開的淘寶店沒有經過工商登記,也沒有進行相關行政審批或者報備。在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標時,沒有收到委托人相關營業執照副本和相關商標授權書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等證明文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在經營淘寶網店期間,在未得到相關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情況下,通過該淘寶店鋪接受邱某的定單及提供的塑料包裝袋樣品,委托他人制版、生產印有Entegris注冊商標標識的大小塑料袋共58400個,銷售得款4000元。后該包裝袋在邱某工作的蘇州某半導體材料公司(已另案處理)內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并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最終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法官提醒,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承攬商標標識印刷業務時,應當對商標印刷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不得印制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如果經營者明知沒有經過許可,而為貪圖利益,承接了該業務,那么他除了面臨民事賠償,還可能面臨相關行政處罰。如果承接的業務量大,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如果經營者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就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面臨的將是刑事處罰。廣大商標印制企業及經營者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所印制的商標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被許可人印制商標標識的,應有明確的授權書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標識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