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法院文化建設差別化之思考
作者:肖文 發布時間:2012-12-05 瀏覽次數:629
當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快速發展,以及法院自身審判事業發展的需要,法院文化建設已成為法院建設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受到廣泛的關注。關于法院文化的具體內容與形式,目前依然處于研究和發展階段,本文主要從認知的層面分析和思考法院文化模式的差異性問題,并以當前社會矛盾糾紛解決背景下的基層法院為視角,探討差別化法院文化模式的方向與路徑。
一、法院文化建設差別化之理性分析
從法院文化建設的整體取向上來看,確定對法院文化建設更為有利的發展道路,需要我們在深入認識和研究法院文化建設情況的基礎上作出選擇和判斷。
(一)當前法院文化建設總體狀況
審視法院文化建設的興起、發展歷程及目前的形勢,可以看出法院文化建設主要體現出以下幾方面特點:
1、法院文化建設受到普遍重視。法院文化從本質上來說并非是新事物、新領域,應該說法院發展必然伴隨著相關文化的產生和發展,“文化,從廣義來說,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但明確將法院文化作為一個概念提出,并作為一項目標予以推進,則是近年來的新課題。如山東東營中院2000年提出法院文化工程的概念,是較早明確提出法院文化概念的法院,提升了法院文化內力。從法院文化建設發展的動力來看,主要是近年來社會主義法治理理念日趨成熟,同時人民法院在思維理念、物質保障、隊伍結構都達到了新的發展水平,從而對以法院文化建設推動法院在更高水平上發展產生了強烈的需求。最高法院也專門對推進法院文化建設工作進行了部署和要求,2009年明確提出將“深化法院文化建設”作為法院隊伍的六大建設任務之一。王勝俊院長要求各級法院都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大力支持和積極推動法院文化建設工作,2010年7月最高法院還專門召開全國法院文化建設工作會議,并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為各級人民法院推進文化建設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全國法院系統掀起了法院文化建設新熱潮,涌現出許多文化建設工作突出的典型經驗、典型法院,法院文化建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2、當前法院文化建設取得的成果。在最高法院的領導和各地法院的積極投入下,法院文化建設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階段性成果。一是法院文化體系更加完善。從傳統上的思想文化、法律文化開始逐漸向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層面延伸,法院文化的思維和領域已拓展到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形成內容豐富的綜合文化。二是研究更加深入。各級法院紛紛把文化建設作為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課題,推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文化建設經驗和舉措。如中國法院網上就有專門的“法院文化”專欄,展示各地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設成果。許多專家學者也開始關注法院文化建設工作,并參與研究與思考,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觀點和建議。三是效果更加明顯。法院文化建設有效地推進了法院整體工作水平的提升,為法院工作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四是影響更加廣泛。在推動法院工作發展的同時,法院文化建設也對優化法院外部形象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認可度和滿意度都有了明顯的提升。
3、法院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在法院文化建設快速發展的同時,其中的一些問題也需要我們更多地給予關注。一是學習模仿型的法院文化占主流,尤其是一些文化建設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的法院成為許多法院學習模仿的對象。二是內容模式大體相近,從各地情況來看,許多法院建設的基本結構和內容都很相似。三是個性化特色較少,主要還是以常規性活動的開展為主,缺少更多特色鮮明、個性較顯的法院文化建設成果。四是時代特色不足。文化只與時代共同前進,才是更具生命力的文化,從當前來看,法院文化建設的載體還比較單一,難以充分展現時代特色。
(二)適度差別化對于法院文化建設的積極意義
對于法院文化而言,適度差別化對于法院文化作用的發揮和長遠的發展都有重要的影響。
1、同質化法院文化模式的負面效應。形式類似、內容相近的法院文化模式具有易于參照學習的優點,但也會對法院文化建設產生多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與法院具體情況相脫節。各個法院具本情況都是各有差別的,如果簡單地應用同一類型的法院文化建設模式,很容易帶來“不兼容”的問題。二是干警認同度難以提高。法院干警是法院文化建設的直接參與者和感受者,對于移植自其它法院,甚至與自身情況不相適應的文化建設模式,干警很難產生發自內心的思想認同。三是缺乏創新動力。套用現有的法院文化模式,無需對其進行系統化的研究和分析,使得這樣的文化建設缺乏創新的動力,影響法院文化的不斷創新發展。四是對法院發展的指引性有限。不同法院的發展水平、發展重點各有區別,而同質化的文化建設模式很難對此予以兼顧,從而影響其對法院工作發展的指引效果,削弱了法院文化的作用。
2、法院文化適度差別化的積極意義。針對同質化法院文化模式的發展局限性,立足法院自身情況,構建差別化的法院文化建設模式,更加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首先,差別化的法院文化模式直接針對不同法院的具體特點,無論是在內容還是形式方面都能夠更好地與法院自身狀況和特點相適應。其次,差別化的法院文化模式有利于調動干警參與的積極性,因為其在形式和內容上更加貼近法院和干警的實際情況,從而使得干警更愿意參與文化建設模式的設計與實施,形成良性互動關系。第三,構建差別化的法院文化有利于形成更具特色的文化亮點,差別化促使各法院從自身實際出發,設計和制定符合自身發展需求的文化建設方案與措施,并且要在實施過程根據自身情況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從而創新更多有效的經驗和做法。第四是對法院長遠發展有更強的指導性。差別化的法院文化模式可以有針對性地確定重點內容,尤其是該院的特色優勢,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通過文化建設可以有所側重地予以加強,從而體現出更強的指導性。
二、影響法院文化建設的主要因素
推進法院文化的適度差別化,需要我們更深入地把握法院文化的自身特點,以及影響法院文化模式的具體因素。
(一)法院文化的自身特點
從法院文化的性質和內涵來看,其具有多方面的特點。
1、文化性。法院文化從性質上而言,首先是一種文化類型,也具有文化的許多共性,如多樣性、群體性、發展性等,文化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具有非常豐富的內容和類型,“簡單的‘文化’二字,卻幾乎涵蓋了人類社會生活的全部”。法院文化也是如此,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文化群體,對應著各自的承載者和響應者,每種文化都不是憑空出現或一成不變的,都有著其產生和發展的過程,正是在這樣的發展過程中,文化的形式和內容不斷地豐富和成熟。
2、職業性。法院文化根植于法院,因而具有非常鮮明的職業性特點。法官職業作為獨特的職業類型,與其他職業有著明顯的區別。“法官與官員、立法官員不一樣,與社會中的其他行業不一樣,甚至與檢察官以及律師也不一樣。這種差別不僅體現在所管轄或處理的事務方面,更體現在人們處理事務或權力所運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問題的方式、語言的風格、外部行為的風格等諸多方面。”從職業人群來看,以受過法律教育和訓練的法官為主,從職業思維來看,以嚴謹的法律思維為主,從職業影響來看,對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些都反映出法院的職業性是非常明顯而獨特的。
3、操作性。法院文化的作用并非是簡單地用于欣賞和展示,其重要的作用在于指導行為和實踐,這是與許多其他類型文化的重大區別之處。對于法院文化而言,其主要的功能是將法院文化中蘊含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具體的工作實踐中。這就要求法院文化的內容要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否則就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和有效的實踐,影響其作用的發揮。
4、指引性。優秀的法院文化既根植于法院,與法院的具體實際和發展狀況相適應,同時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先進性,體現出法院工作發展的方向和理念,引導干警投入到法院工作發展上。這也就要求法院文化必須要有科學的內涵和良好的受認同性,這樣才能充分地體現出法院文化的指引性。
(二)影響法院文化模式的因素
任何一種文化的形成與發展都要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法院文化也不例外,受到內外多種因素的影響。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不同的地方法院由于自己的經濟條件不同、法院整體水平不同等因素,在法院文化的提法上也有所不同。”這充分說明各方面因素對法院文化差別化的影響是實際存在的情況。
1、外部因素。從法院外部因素來看,以下幾類因素對法院文化模式都具有較大的影響。一是地域環境因素,任何一種文化都不能完全脫離地域環境,法院作為與地方社會經濟聯系非常密切的司法機關,其相應的法院文化也不能脫離地域環境而獨立發展,不同的地域環境必然對當地法院文化的形成與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二是經濟水平因素,在目前各地經濟水平相差還比較大的情況下,必須考慮到經濟水平狀況對法院文化的影響,尤其在法院文化的物質保障方面,需要根據經濟水平量力而行,其他方面也需要根據當地經濟水平而合理設計。三是文化傳統因素,每個地方都必然有其自身的文化傳統和思維習慣,并且影響著當地法院的干警。在這些文化傳統中有著積極有益的內容,同時也會存在一些不適應社會發展甚至是不良的內容。甚至有觀點認為“法治的最大障礙來自文化傳統。”法院文化在設計和推進也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積極地做好應對,盡量借鑒和發揚文化傳統中的積極因素,同時有針對性地避免和減少消極因素的不良影響。四是時代變革因素,當前我們所處的社會在迅猛發展進步的同時,也在進行著深刻的變革,不同的時期法院所處的環境變化很大,對法院工作和法院文化的要求和影響也在不斷變化。因此法院文化的構建不是一勞永逸的,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與變革而不斷面臨新的挑戰與問題,需要相應地進行創新與調整。
2、內部因素。作為根植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法院文化更多地受到內部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一是法院級別因素,法院有著特殊的內部級別,不同級別的法院在業務特點、司法理念等方面都有著較大的區別與差異,這樣的差異必然對不同級別的法院文化模式產生重要的影響,一個法院簡單地照搬其他級別法院的文化建設模式顯然是不合適的。二是人員結構因素,人員結構的差異也對文化建設模式有著直接的影響,人員的學歷結構、年齡結構不同,對法院文化的需求也會產生差異,需要法院文化模式作出與之相適應的調整。三是發展階段因素,對于當前各地法院來說,不僅法院整體工作發展情況各有不同,文化建設工作也同樣差別很大,有的法院起步早,投入大,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達到了一定的發展水平。而有的法院則剛剛起步,缺乏必要的經驗和基礎,這樣的差異也將直接影響著不同法院的文化建設工作。四是優勢特色因素,不同的法院在工作業務上有著不同的優勢、特色和品牌,將不同的工作特色優勢與文化建設相結合,必然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文化建設模式,進一步豐富法院文化的形式與內容。
(三)法院文化差別化中應當遵循的原則
法院文化需要差別化,但必須明確必要的限度與邊際,不能夠無原則、無限制地過分追求差別化,法院文化建設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政治原則。法院文化建設必須遵循基本的政治原則,堅持在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下有序推進,堅持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法院文化建設核心價值理念,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法院文化建設,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
2、法律原則。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各項具體內容的制定與實施都必須符合法律精神,在合法的前提下開展。
3、規律原則。法院文化建設不僅要遵循文化建設的特定規律,同時也要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科學地推進法院文化的發展。
4、人本原則。法院文化最重要的受眾和作用對象是法院的干警,因此在推進文化建設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干警的思想和意見,調動干警積極參與,法院文化的內容要有助于干警的發展進步。
三、糾紛解決背景下基層法院文化建設方向
對于推進法院文化建設而言,在堅持法院文化核心價值觀的前提下,不同的法院面臨著不同的具體任務,從大的社會背景來看,當前基層法院普遍面臨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任務。在這樣特殊的時代背景下,基層法院的文化建設方向需要重點加以關注和研究。
(一)當前基層法院的特殊性
雖然從級別上來看,基層法院在法院體系中是最低的,但基層法院卻有著很大的特殊性。
1、廣泛性。基層法院是以基層縣(市、區)建制而設立,因此從數量上來看基層法院在法院體系中占據了絕對多的數量。同時基層法院直接分布到全國各地,具有很明顯的廣泛性。
2、重要性。基層法院始終處于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線,并且直接面對社會生活和廣大人民群眾,從審判業務方面來看,基層法院的業務量在法院系統中占有極高的比重,直接調整和處理社會生活中大量的利益關系,無論對于法院的發展還是社會經濟事業的發展穩定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差異性?;鶎臃ㄔ弘m然在法院序列中屬于同一級別,但卻具有很大的現實差異性,不僅地域差異非常大,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和數量有很大不同,而且不同基層法院的條件差異也非常大,發展水平各有高低,發展的思維與方向也各有側重。
4、實務性?;鶎臃ㄔ旱闹饕蝿站褪翘幚泶罅康陌讣m紛,并維護基層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穩定,從事的研究工作也主要立足于審判經驗等方面的總結,“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高級人民法院。更多是運用法律規則,運用法律解釋方法,落實規則的同時,也要形成規則。”基層法院的研究工作與上級法院理論性、宏觀性的研究有較大的區別。
(二)糾紛解決背景下基層法院文化建設的總體目標
對于基層法院而言,從立足于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角度,文化建設的總體目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隊伍建設方面的目標。主要在于通過文化建設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與環境,在基層法院干警隊伍中形成健康積極的精神導向,“法院群眾是否具有崇高的價值追求和職業理想,關系到法院事業的興衰和成敗。”尤其是在當前社會矛盾糾紛復雜多變,審判壓力異常繁重的情況下,要通過法院文化解決干警畏難畏苦、悲觀焦慮的不良精神狀態,樹立干警學習進取的理念,促進干警司法能力的不斷提升,同時通過文化方面的規范與約束,教育和保護干警按照健康的軌道發展進步。
2、審判業務方面的目標。主要在于牢固樹立崇德尚法的司法倫理和職業道德,通過法院文化推動審判方式改革創新和審判經驗總結推廣,提升干警處理復雜繁重社會糾紛案件的審判業務水平,有力地確保司法公正,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同時引導干警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意識,努力在審判業務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3、外部形象方面的目標。主要在于通過法院文化建設,增強法院工作的社會公信力,提升法院發展水平,讓廣大群眾充分信任法院審判工作,樹立法院良好的外部形象。同時通過對外宣傳法院文化,在擴大法院的外部影響力的同時,不斷提升社會法治意識,樹立文明守法的社會風尚,努力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的數量,減少法院在化解矛盾糾紛案件中的外部阻力,爭取群眾對法院文化和法院整體工作的認可和肯定。
4、科學發展方面的目標。主要結合法院自身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和推進文化建設,并以文化建設為先導,在隊伍中確立長遠的整體工作發展目標,在處理好大量社會矛盾糾紛案件的同時,防止因陷于繁重的審判任務而顧此失彼,能夠繼續保持各項工作的共同推進,推動法院工作的進步。
(三)糾紛解決背景下基層法院文化建設的方向路徑
在當前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任務繁重的現實背景下,基層法院需要充分考慮這樣的形勢與背景,科學地推進法院文化建設工作。
1、圍繞服務大局確定文化建設的方向。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服務大局的重要體現之一,法院文化與具體的執法辦案工作相比,具有更強的前瞻性、大局性和指導性,各個地區的社會矛盾糾紛狀況不同,社會發展大局的具體情況也各有不同,因此作為當地的基層法院需要準確把握好地方發展大局的形勢與內容,尤其要準確把握上級黨委和法院對服務大局的具體要求,從而找準法院文化建設服務發展大局的結合點,準確地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融合到法院文化模式的構建中,確保自身法院文化建設正確的方向。
2、圍繞文化傳統確定文化建設的風格。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基層法院處于與社會和群眾接觸的第一線,需要充分重視思想文化習慣對法院文化的影響,尤其是在對法院文化進行初期設計和研究的階段,要將法院文化納入到地方思想文化中進行考量,在充分尊重和順應地方思想文化的同時,通過法院文化合理排除和應對地方思想文化中的負面因素,形成既有利于干警和群眾接受,又有利于塑造積極進取精神的法院文化風格。
3、圍繞自身條件確定文化建設的方式。在大量社會矛盾糾紛進入法院的現實情況下,基層法院和基層法官的主要精力都要放在處理案件糾紛方面,同時各基層法院在人員結構、物質保障等方面條件也差別很大,因此在文化建設中需要根據這些情況與條件,結合干警意愿、時間精力、物質保障等條件方面的可承受性,合理確定文化建設的具體方式。
4、圍繞既有基礎確定文化建設的步驟。推進法院文化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要對自身已經開展的文化建設狀況進行深入的分析,準確把握自身整體文化建設水平,在此基礎上從對內部人員引導和對外部群眾展示這兩個方面,做好對文化建設進程的規劃工作,在推動過程要加強對外部環境、矛盾糾紛狀況、自身變化的關注與分析,及時作出適應性調整,科學合理地確定文化建設的步驟與進度。
5、圍繞業務優勢確定文化建設的特色。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需要不斷推動審判業務創新發展,不同的法院會形成不同的審判業務特色優勢,在法院文化建設工作應融合和突出自身業務審判方面的典型特色,與審判業務優勢相結合,形成自身特有的法院文化特色,從而有效地促進文化建設工作,并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及法院整體工作的更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