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法院判決投資人自擔損失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趙玲 陳淑敏 發布時間:2018-04-23 瀏覽次數:902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速崛起,虛擬貨幣投資逐漸進入公眾視野,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比特幣為代表的系列數字貨幣。然而此類數字貨幣在我國受到嚴格監管,不少人為追逐數字貨幣的高收益而轉向境外投資網站,從而引發高度投資風險。4月17日,江蘇省宜興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虛擬貨幣投資糾紛,投資人透過境外網站投資虛擬貨幣,法院認為其投資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一審判決其自擔投資損失。
吳某與雙某兩人是朋友。由于深受債務困擾,吳某在了解到雙某可以通過境外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蒂克幣”后,四次匯款給雙某共計投資人民幣103640元,請雙某幫助其投資“翻本”。此后雙某陸續向吳某微信轉賬投資收益合計2595元。出于兩人的朋友關系,雙方并未就投資寫下書面協議,但吳某經常通過微信詢問雙某“蒂克幣”的走勢和收益。2017年7月,雙某告訴吳某,由于境外網站的不穩定性,“蒂克幣”的投資網站已經無法登陸。眼看投資的錢款將“血本無歸”,吳某十分著急,認為雙某只是幫其注冊理財賬戶,而在投資過程中并沒有告訴自己錢款的去處、資金賬戶密碼等信息,遂將雙某告上法庭,要求雙某返還理財款103640元及利息損失。
法庭上,被告雙某一方同樣振振有辭。被告方認為,兩人此前的行為并不屬于委托投資理財,而是共同投資,應該共同承擔風險。雙某解釋,在一開始就將注冊賬戶和密碼告知原告,只是網站在國外,沒有通過國家相關機構的審批,屬于不合法的投資網站,所以網站的IP地址經常更換,導致原告時而不能正常登陸網站。此外雙某還提供了其與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吳某是知道該網站是境外投資網站,屬于不合法的網站的,也知道密碼與賬號,明白此種投資的風險。
為了進一步了解涉案虛擬貨幣的性質和價值,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詳細調查。經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于2017年9月已發布公告,載明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綜合各方證據和法律規定,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蒂克幣經營網站為境外網站,含有一定博彩性質,且在我國電信管理機構并未登記備案,因此我國公民在該網站上進行的相關經營活動并不受到我國法律的肯定性評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公告,本案中的蒂克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我國公民投資和交易蒂克幣這種不受我國法律肯定性評價之物的行為雖然屬于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結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雙方的往來情況可以推定,吳某清楚自己的款項是用于蒂克幣的經營活動,所以吳某通過雙某參與投資和交易蒂克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吳某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當庭做出判決,對吳某要求雙某返還103640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廣大投資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如果盲目投資可能會涉及洗錢、詐騙等犯罪行為,所以我國金融部門一直對其采取高度監管措施。普通投資者在未弄清相關投資的具體內容和性質的情況下應保持謹慎態度,不要追逐高額利益而忽視其中的巨大風險,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將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最終只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