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生子 怎一個后悔了得?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發布時間:2018-03-23 瀏覽次數:835
現代社會,離婚現象多發,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一方的“出軌”所引起,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發的子女撫養糾紛,引人深思。
林某與宋某于2002年3月登記結婚至今,在林某懷孕之前,丈夫宋某為了生計,一直在外地從事建筑行業,夫妻倆聚少離多。遲某就在這時與林某在一起打麻將的時候認識,一來二去相識后,在2009年冬天發展成了婚外情人,并發生了關系。2010年12月,林某生育了一個男孩。孩子出生后,關于林某與遲某的風言風語便傳到了丈夫宋某的耳朵里后,一直猶豫不決的宋某還是在2017年帶兒子做了親子鑒定,結論讓他大吃一驚,自己撫養多年的“兒子”竟然非親生子,夫妻倆為此天天吵架,家庭生活支離破碎,失去信任和感情基礎的夫妻最終還是鬧起了離婚。林某為了照顧兒子,無法正常上班,而小孩處于生長、成長的關鍵期,需要大量的精力和財力的支持,因為“出軌”的事實讓林某和孩子的生活很難得到保障。眼看孩子就要到上小學的年齡,沉重的生活負擔壓垮了林某,無奈之下便找遲某協商解決問題,卻被遲某一再推脫,聲稱自己并非孩子的親生父親,而且自身無工作收入,僅依靠領取每月千余元的失業金度日。林某憤而向法院起訴,要求遲某承擔孩子出生后的撫養費以及履行后續的撫養義務。
法院受理后,根據林某申請及遲某同意,委托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對孩子和遲某之間的親子關系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支持雙方之間存在生物學親子關系。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故遲某作為孩子的父親應對其負有撫養教育義務。但法院認為林某主張的小孩出生后的撫養費用系其與遲某的親子關系未確定之前發生且已由林、宋夫妻負擔,再行要求遲謀支付,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遲某自2017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8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說法:婚姻中的夫妻雙方應該相互扶持,相互照顧,而彼此忠誠不僅是一種義務,更是一種道德、法律層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應該秉承對彼此負責、對子女負責、對家庭負責的態度,共建和諧生活。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可因自身條件的優劣推卸法律義務。同時提醒廣大家庭,珍惜身邊的美好,切勿一時邪念,釀成不可挽回的錯誤。